自“百度”对“城管”进行了夸张的“名词解释”之后,深圳的“城管警察”再度冲击了舆论。4月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政协委员杨立勋提出了《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的提案。在杨立勋看来,由警察来行使城管执法权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城管执法时常面临的暴力抗法问题。碰巧的是,深圳市城管局也有此意,正起草相关报告给市政府。
赞同“城管警察”的人有一个理由就是“国际惯例”。据说在纽约、伦敦、巴黎、东京、新加坡、香港、首尔等国际大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均统一由警察行使。这些城市的警察不仅管刑事犯罪,也管乱摆卖、乱丢垃圾、乱停靠、公共场所插队、乞讨、流浪、违法建筑等行为。
“与国际接轨”是转型期的一个“热词”。本来,由警察统一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并无不可。但问题在于,这些城市均没有城管局,也没有城管执法队,更没有“城管警察”。深圳要搞的“城管警察”,其实与作为“国际惯例”的“警察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八竿子打不着。杨立勋委员提议,“应整合现有巡警队伍和城管执法队伍,在市公安局组建副局级城管警察支队,该支队实行公安、城管双重领导,将现有巡警、城管执法队员编入城管警察队伍,再从高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中招考一些人员。”
如此看来,提议中“城管警察”的实质是通过整合警察与城管,使城管也拥有警察的执法权限,并使城管执法也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强大的后盾。但问题恰恰在于,目前很多城市的城管几乎都想成为警察,而警察多半不愿成为城管。可以断言,深圳市警方对“城管警察”这一方案不会有太大兴趣。
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根源并不在或至少主要不在 “城管”没有“警察权”,而在于城管理念与当前中国城市的发展现状的脱节,其本身也缺乏法律支撑,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手段粗暴单一。如果不着力解决城管乱象的根源问题,而一味强调“城管”变“警察”,如何能实现城市管理的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与公平执法?如果不厘清“城管警察”的实质,不管是“人员变身”还是“职能转换”,都不会有成功的“城管警察”。
杨立勋委员也直言,组建“城管警察”的目的,就是“能更好防止暴力抗法”。在城市管理中,这样的对抗性思维恰恰是最应反思和最该转变的。行政权之所以存在,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依法保障私权,而不是扩张公权本身。因此,“城管警察”也好,“警察城管”也好,都必须首先定位于如何能“更好地防止暴力执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由警察来统一行使城市管理职能,这也许是未来的趋势。既是国际惯例,不妨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可谋求全国统一立法,全面铺开。但我们的城管难题,并不仅仅在“城市管理执法”,现有城管队伍的去留,更是棘手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城管队伍的组建缺乏充分的法律授权,多数城市的城管执法人员并非公务员,甚至有些连事业编制都没有,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罚款。由于“入口”不严,多数城管队员并不适宜变身“警察”,或至少不适宜直接变身“警察”。鉴于多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践事实上并不成功,推动城管“变身”已是箭在弦上。只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城管变身更应从职能转换而非从人员转换出发,并应以防止暴力执法为目标,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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