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杰翻供
2000年7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庄严的国徽下,身着新式黑色法袍的法官正襟危坐,公诉人席上方工等检察官身着新式检察服精神饱满,辩护人席上的两位律师神情沉稳,座无虚席的旁听席上静悄悄的。成克杰没戴任何械具,还是干净整齐的深色西服、小立领衬衫,偏分的黑发梳得一丝不苟,神情平静、气色颇佳,与两年前法庭上身着灰夹克、拉链敞着、灰白头发胡乱向后背着、垂头丧气又气急败坏的陈希同大不一样。
审判长环视了法庭一周,以一种平和庄严的声调宣布开庭:“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方工站了起来,法庭一片寂静,只有方工不算洪亮但绝对清晰的声音在法庭响起:“被告人成克杰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整个起诉书一气呵成,对成克杰犯罪事实指控清楚明了,列举证据详实,指控罪名明确。
接下来公诉人、辩护人双方开始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举证、质证,对起诉书指控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逐一进行调查。虽然早有预料,但成克杰的当庭翻供还是令方工等检察官吃了一惊。
辩护人:“你和李平有无共同账户、有无共同购置财产?”
成克杰:“没有。”
辩护人:“李平告诉过你她得了多少好处吗?
成克杰:“没有。”
辩护人:“你们是否讲过好处是你们两个人的?”
成克杰:“没有。”
方工见状立即起身:“审判长,请注意辩护人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诱导式提问。成克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明显不同,而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成克杰的多次供述是一致的。”一道出庭的王伟则针锋相对开始宣读李平等证人的证言。
成克杰听罢说道:“证言涉及到我的都不属实。第一,她得好处费没告诉我;第二,她干什么我不清楚……以上证人证言这些事我没参与,也不知道。”
这时辩护人似乎也早有准备,开始宣读成克杰夫人亲笔书写的证言:“……我和丈夫成克杰感情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商量过离婚的事,老成与李平根本没那事儿……”然后他又出示了1996年春节成克杰全家合影,以此说明成克杰的家庭是很美满、和谐的,成克杰是很看中自己的家庭的。
方工立即反驳道:“该证言只能证明证人与成克杰的关系是单方面的,不能影响李平与成克杰准备离婚后结婚的事实。刚才辩护人宣读证言时少念一句话:‘我们家老成从来都是认认真真做事,坦坦荡荡做人’——这与成克杰的表现显然相悖,建议法庭慎重考虑这个证据的效力。至于那张照片,与本案事实无关,更难以说明其婚姻状况多好。”
然后法庭又传证人周坤出庭作证,公诉人又宣读了李平证言节录。
成克杰听后依然摇头:“一派胡言。李平拿好处费和每拿一笔钱都对我讲是胡说八道……”
辩护人立即接茬道:“事情过了好几年,这么多笔款项,李平记忆仍如此稳定,辩护人认为值得考虑,请法庭考虑其效力。”
公诉人反驳道:“李平记忆力问题与事实无关。”
辩护律师接着对成克杰进行了讯问。
辩护人:“你为什么让银兴公司和隧道局承揽工程?”
成克杰:“纯粹为了工作。”
辩护人:“有没有李平的关系?”
成克杰:“就是为了工作。没有李平我也会这么做。”
辩护人:“李平拿了钱,你为什么不让她退回去?”
成克杰:“李平既不是我老婆也不是我女儿,只是一个老同事的儿媳,我没权力管她。”
公诉人立即打断道:“提请法庭注意,辩护人的发问已远离今天的调查,并明显具有导向性。”
……
结束了一天半漫长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后,接下来就是更加激烈的法庭辩论了。
棋逢对手
方工代表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后,成克杰为自己进行了辩解:“起诉书与事实有较大出入,不应是我犯受贿罪,我没收过钱……”
辩护人也发表了意见:“本案的性质,由于被告人与李平特殊的情感上的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层面。从本案业已调查清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和李平没有共同开办企业,没有共同存放钱物,没有共同设置账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对李平名下财产进行过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行为。被告人和李平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李平名下的财产或存款归两人共有。此外,情感关系不能够等同于法律关系,让被告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未免失之偏颇。”
在成克杰自我狡辩和辩护人发言的过程中,方工仔细地做了记录,他记下了对方歪曲事实、违背法理的关键点,并迅速形成了答辩提纲。当法官询问公诉人意见时,方工沉稳地站起来,开始从容地答辩:“本案是成克杰和李平共同实施的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成、李共同犯受贿罪,不仅仅基于二人的特殊关系,不仅仅基于二人有结婚共同生活的意图,不仅仅基于有共同为结婚而准备物质条件的动机,也不仅仅基于二人有共同支配贿赂款物的约定,而是根据二人出于共同动机、具有共同目的、形成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后果,当然应承担罪责。”
辩护人接着发言:“李平收受的是中介费、手续费等,不是贿赂,况且被告人实际上也没有将任何一笔好处费据为己有。因此,被告人不具备为了获得好处费而实施受贿的主观故意,有关建立在为获得好处费上而受贿的犯罪指控缺乏主观要件。”
方工针锋相对:“中介费、手续费等是在经济活动中才能合法存在的,范围有限,请托人、成、李都十分明确,这些钱是因成有权,用权谋了利益,所以才得利的,这种性质只能是贿赂。”
辩护人接着说:“被告人没有收钱、没有实际占有,不构成受贿。李平对被告人隐瞒了收入的真实情况,直到法庭调查,被告人始终不知道李平是如何得到这些钱的。”
方工依然针锋相对:“成克杰和李平有共同故意,有共同行为,无论是成克杰利用职权谋取利益,还是李平直接接受他人财物,均是二人共同意志,互为前提,互相配合。此案还有一个特点,即成克杰与李平曾共同商议,为结婚共同准备钱财。利用成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赃物,就是他们为结婚准备物质条件的措施,所以,不仅仅是李平收钱、占有,而是二人共同行为。”
辩护人又提出:“成克杰是帮助李平赚钱,不是收受贿赂;是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不是受贿。”
方工反驳道:“成克杰不仅仅是帮助李平获取财物,所得财物成克杰也有份,有支配权。不是经营赚钱,而是权钱交易,行为性质是受贿,是二人共同受贿,而绝非帮李平赚钱。成克杰的行为也绝不仅仅是一般的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行为,已构成犯罪。”
辩护人揪住具体枝节又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李平为此收受好处费是其个人的商业行为,即使违法,也应该由李平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由成克杰承担。
公诉人反驳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是否正当履行职务均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所以,成克杰只要收取了“好处费”,就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又提出:成克杰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回涉案全部财物,应视为自首。
公诉人批驳道:成克杰是在群众揭发、有关涉案人员已经作出如实供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之后,才逐步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不属自动投案,并且成克杰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受贿事实,故其不具备自首要件,自首不能成立。虽然成克杰曾写信给李平,表示愿意将他和李平的受贿赃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积极配合下追缴的。
辩论越来越激烈,方工和他的同伴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出色,而对方律师的表现也很出色,双方都有一种棋逢对手的感觉。
成克杰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说:“起诉书认定我的一些行为是受贿犯罪,太牵强了,我难以接受,是根据主观判断下的结论。是党把我从壮族山村选送上大学,培养、锻炼、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党和国家对我恩深似海,相反我竟做出了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我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内疚,内心非常伤痛,也感到非常惭愧,我一定痛改前非。我相信各位法官会作出公正的裁决。我一定承担依据法律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最后宣布休庭,此时已是14日晚,唇枪舌剑整整进行了两天。
接受注射死刑
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成克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作为1949年后伏法的中国最高官员,如何执行成克杰的死刑判决颇受外界关注。
9月14日,在秦城监狱,成克杰被验明正身。方工等作为“监斩官”,监督成克杰被执行死刑的全过程。
9点47分,成克杰被带到行刑室门口。他还是西装革履,头发梳得很妥帖。成克杰的表情似乎很平静,他望了一眼行刑室,没有说话,回过身来,向执行死刑的法警、医生和监督执行死刑的人员一一握手。当他走到方工面前时,停顿了一下,注视着方工的眼睛点点头。方工也平静地注视着他,但方工的内心其实很不平静,一方面为成克杰感到惋惜,另一方面也有一种执法者的成就感——那些背叛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应当得到最严厉的惩处。
9点53分,成克杰被带到行刑室,准备接受注射死刑。
10点10分,成克杰死刑执行完毕,尸体即被送到火葬场火化。
就在当天,新华社播发了成克杰已被处决的消息,但未透露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执行。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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