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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树:《劳动合同法》使企业增加成本非常有限

2008年04月07日 09:35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不会大幅增加企业成本?会不会导致用工僵化?会不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就业?对这些疑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接受本报独家专访——

  《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大幅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

  因落实新的制度规定而增加的成本非常有限;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记者: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大大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请问您怎么看?

  孙宝树:从制度设计来看,因落实《劳动合同法》新的制度规定而增加的成本实际上很有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与以往的规定相比,要增加一些成本,但要看到,除因企业破产、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以外,这类支出只有当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发生,并且涉及的只是部分劳动者,企业由此增加的成本不会很大。

  二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一规定对一些原来支付试用期员工工资偏低的企业来说,无疑会增加一定的工资支出,但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人数有限,增加的成本也不会多。

  记者:说起《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人工成本,不少企业还提到了“社会保险费”,认为这一部分增加的成本特别明显。

  孙宝树: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企业在对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

  《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对那些过去长期不为职工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来讲,落实这一规定肯定要增加成本,因此感到压力很大。但应当指出的是,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的一项义务,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承担的成本。用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来人为压低成本,追逐高利润,是不正确的,是违法的。

  处罚力度加大是否也意味着“成本”增加?

  守法经营的企业不会因此增加成本,但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将明显加大。

  记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守法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更好的保护,但对违法的企业来说,是不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也就是“违法成本”是不是将明显提高?

  孙宝树:是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许多企业都认为,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经营,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会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的环境会更加公平,企业的利益会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欢迎的。

  同时,也需要看到,法律实施后,如果有的企业违法,其违法责任将明显加大。例如,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一个月后一年之内,企业要支付两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企业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了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不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记者:《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直是议论的热点,这部法律为什么要强化这方面的规定呢?

  孙宝树: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我国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到70%以上,其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的短期劳动合同占到60%左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十分突出。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权益保护,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带来的劳动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坚持企业与劳动者双向自主选择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记者:有的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是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还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担心,一旦与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来就很难解聘员工,做不到“人员能进能出”。

  孙宝树:这种看法有偏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合同形式中的一种,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或终止的。根据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解除的。

  为了实现企业用工能进能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法》相比,这些规定放宽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例如,法律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依法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只要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就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不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就业?

  完善法制将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目前我国企业用工需求和就业状况都比较稳定。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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