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调整为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
2008年04月06日 09: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4月6日电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规定,将原来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具体为: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时作出上述说明。
之前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为税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
负责人举例说,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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