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表决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 中新社发 张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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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表决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 中新社发 张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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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钊教授指出,1997年颁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一旦突发重大灾害、紧急事故、大规模传染病,仍可能设置该类议事协调机构。”熊文钊说。
一类是有新的同类机构产生、并接替其职能的,如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根据方案,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新设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承担,后者的具体工作则由发改委下属的国家能源局承担。
还有一类是已进入日常程序性工作的。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等。前者成立于2001年,后者成立于2007年,都是为了满足特定时期提高决策层次、迅速推动工作的需要。随着问题的逐步解决及相应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政府工作也将回归正常轨道。
熊文钊表示,各地方有权设置本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一定与中央一一对应。但国务院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对地方仍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设置与调整有待法制化
受访专家认为,通过严格控制编制来限制机构的膨胀,实践证明是比较可行的。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仍有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空间。
一是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标准可进一步明确。于安指出,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具有灵活性,才能及时回应社会需求。比如,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卫生部与国家药监局合并,一旦爆发大规模传染病,很可能仍需设立一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是,什么情况下应设置,什么情况不用设置,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次调整中被保留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最初成立于2001年,2003年3月曾被撤销,至该年年底又重新组建。熊文钊认为,可以通过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标准,来避免机构的反复增减,以节约行政成本和公共资源。
二是各部门的职权主管原则和公共协助义务有待明确。按现有规定,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况下,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熊文钊建议,可以考虑从法律上确定职权主管原则,针对部门间可能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争权的情况,通过法律规范确立部门之公务协助义务,并有行政问责的配套规定。
三是继续执行和落实好现有条例。于安表示,从此次调整方案的表述来看,再次突出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作用。在继续严格遵守的同时,可以研究如何提高其可操作性,解决好谁来监督、裁判以及追究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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