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迎来了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发还受害单位。不少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旁听市民纷纷表示判决比较合适。
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显然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许霆本人当庭就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对公众来说,这一结果似也令人满意。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让许霆案引起从最高法到全国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直接促成了许霆案的发回重审,也才有了许霆由无期改判为五年的结果。从这一角度出发,公众舆论再次展示了自己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的强大力量,而司法对民意表现出的尊重,无疑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但进步毕竟不同于圆满。从案件宣判后的24小时看,社会各界对重审结果仍有许多不满之处。笔者认为,许霆重审被改判五年,仍是一个“半拉子工程”,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遗憾有三:
第一,改判理由不能令人信服。在重审判决书中,原审认定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和盗窃数额巨大,两个量刑要件都得到了再次确认。许霆之所以由无期徒刑改判五年徒刑,是因为“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那么许霆的“特殊情况”究竟是什么呢?判决书没有言明,但不可否认,许霆案所引发的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和反对之声,绝对是许霆案的特殊情况。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法律,如果仅仅因为社会舆论的呼声而改判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许霆案中,既然原审的定罪和量刑都得到了认可,为什么不维持原判?难道仅仅因为舆论反对之声强烈,为平息公众舆论,就可以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吗?在许霆之前,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件。云南一个叫何鹏的人因同样原因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这些与许霆案类似的案件是不是都有必要发回重审呢?如果其他案件不重审,仅将许霆案作为个案处理,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第二,判决再一次保护了银行。与以往因ATM机出错引发的案件一样,法院再次站在了银行一边。在许霆案中,虽然明显是银行的ATM机出错直接导致了案件的发生,但同为事件责任人,许霆被判了5年,银行却未受任何处罚。
中国的银行是被惯坏的孩子。过去,出现巨额呆账坏账,不管有多少是由银行自身体系造成的,最后都由国家买单,一次性抹平。现在许多银行上市了,可娇小姐的脾气还是没改多少。ATM机吐练功券、柜台出假钞等因银行出错给客户造成的损失,银行不用进行任何赔偿,许多时候连一声“对不起”也欠奉。要是银行遭受了损失,哪怕是由银行自己的失误造成的,银行就要报案、抓人、判刑。在这种娇生惯养下,中国的银行习惯了国家的保护,却很少从自身找原因。这导致银行业服务水平提高缓慢,防范风险能力薄弱,银行系统隐患重重。在许霆案中,银行再次得到司法系统的保护,没有受到惩罚,如果银行以此沾沾自喜,不下大力气整顿自己的ATM系统,那么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就不可避免。司法判决对银行的保护也让中国银行业又失去了一次改进银行管理与服务的契机。
三,未能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重审宣判后,法院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许霆案只是特殊案例。言外之意是,许霆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不具有指导意义。这种表态极大地降低了许霆案在推进社会公正方面的意义。
难道在喧嚣了四个多月后,媒体的无数版面和公众的无数口水只是在谈论一件不具普遍意义的个案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许霆案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一次巨大浪费。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也深受英美判例制的影响。许霆案作为一个引起社会轰动的典型案例,本来有机会成为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典范例。但遗憾的是,在扰扰嚷嚷四个多月后,许霆案并没有从法理层面带来任何新的突破,这实在让人遗憾。
许霆案即将画上句号,媒体公众的高度聚焦让司法对自己的判决进行了纠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正,维护了社会正义。但问题是,每天在中国法院有无数件案件在审理,公众和媒体有能力发现其中所有不公的审判吗?进一步追问,去发现不公审判的主要责任该由媒体和公众来承担吗?行将离开公众视线的许霆案,留给人们的,是更多的思考。(窦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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