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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平江虎”事件:追究造假者法律责任困难(2)

2008年03月26日 11:00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影像作品造假扎堆

  记者发现,近期,像“平江老虎”事件这样的新闻影像造假事件频频发生,一批曾经夺人眼球的新闻影像如同肥皂泡般挨个破灭。

  2008年2月12日,春节刚过,有网友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摄影网上发表了《刘为强获奖藏羚羊照片疑似造假》的帖子,质疑《大庆晚报》主任记者刘为强获得中央电视台“影响2006CCTV图片新闻年度评选”铜奖的摄影作品《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使用了PS(图形处理软件Photoshop的缩写,能美化或改造图片———编者注)手段。

  稍后,大庆晚报社宣布解除对刘为强的聘约,并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

  众人尚在热议藏羚羊之时,又有网友质疑2005年获首届华赛金奖摄影作品《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涉嫌造假,称照片里有两只鸽子几乎完全一致。

  2月23日,照片作者张亮在华赛官网公开承诺,照片没有造假,并愿意对此事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2月25日,组照《为什么不回家》的作者王一向人民摄影报第十六届(2007年度)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评委会发来个人声明,称:“……上传的这张图片的天空是经过了PS的。本来这张图片是不准备上传的,但因为它和没PS的原图放在了一起,在刻光盘的时候不慎取错了。”

  “羚羊”、“鸽子”、“平江华南虎”,至今悬而未决的“陕西华南虎”……影像“扎堆”造假,逐渐将讨论从一场严重的公众信任危机引向司法领域。

  追究法律责任困难

  有人呼吁,制造虚假信息欺骗公众、混淆视听,应该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今天,针对“平江华南虎”事件,湖南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也称,将按照我国法律严惩这起造假案的相关人员。

  “实际上,这并不容易。”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说。

  湖南一位新闻界人士认为,在“平江老虎”事件中,记者吴华只是声称拍到了老虎,并没有把拍到的镜头放到电视台作为新闻播出,也没有向政府部门索取报酬奖金,造假属个人道德问题,只能受到舆论的谴责,还没有到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地步,对此事社会各界应该持宽容态度,因为受陕西“华南虎”的影响,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有放大的嫌疑。

  “类似的问题要提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解决恐怕有一定困难。”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叶林教授在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表示。

  对此,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赞同:“目前的法律缺少相对应的条文。”

  尽管法规中有关于散布虚假信息的罪名,但刘晓原认为同样不容易“靠”上去。“散布虚假信息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这也不太符合。此外,这样的事件提起民事诉讼也难,难在受害主体不明。涉嫌造假的照片登出来,使你的经济受损还是名誉受损?是伤害了你的知情权还是著作权呢?”

  “分析起来,真正能够诉诸于司法的大致有两条途径。一是‘造假’涉及到了经济利益,比如通过出卖伪造的照片获得了经济利益,可以以欺诈罪起诉造假者;二是,起诉相关媒体,比如消费者通过付费购买报纸,却看到了上面刊登的假的新闻图片,以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但是这条对于电视台又不太好办,因为观众和电视台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晓原表示。

  可从法理上找依据

  尽管没有相关条文,尽管困难重重,但主张用法律手段制裁造假者的人,还是从法理上找到了依据。

  法律界人士陈杰人认为,对扰乱视听的虚假信息捏造者,轻则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重则可以根据刑法,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他在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说:“造假成风,公众情感一再被欺骗———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当下社会中某种病态的财富观念和沽名钓誉之风大行其道,另一方面,也在于造假者的违法成本不高,比方说人们从来没听说过有人因为造假被判刑或是坐牢,才使得后来者你追我赶地屡屡‘以身犯险’。”

  “故意以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方法,给他人和社会公众的法益(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从法理上来说是违法的,应该纳入侵权法的调整范围。比如,在获奖的照片发表后,倘若有社会公众为了求证该照片的真伪而支出了合理的调查费用,则此种合理费用应当由造假者埋单。”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认为,要想彻底杜绝信息传播中的造假行为,需要双管齐下,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中实施法律制裁,就是通常说的“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激活信用的制裁机制和市场的淘汰机制,是遏制造假行为蔓延的首要法律对策。造假者的造假行为不仅要记入单位内部的个人档案,而且要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黑名单。这样,银行考虑对造假者发放贷款时、公职单位考虑录用造假者时、公司考虑聘请造假者时便会退避三舍。”刘俊海说。

  而为了充分发挥民事法律制度在遏制失信行为、补偿受害者损失和教育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应进一步扩大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例如,造假者基于造假行为而取得的不法财产利益(如奖金)等应当完璧归赵,并加计相应的利息。造假者基于造假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也应允许被欺诈者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既能够使造假者蒙受名誉贬损的不利后果,又能使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商事活动中承担造假带来的灾难性财产后果,许多潜在的造假者们必然也会望而却步。但这一切都需要在司法实践和商法实践中更新观念,创新制度。”刘俊海表示,“树立对伤害公众法益的信息造假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新观念,是一次理论上的突破。”

  “制造虚假信息究竟应该从道德、行政还是法律哪一方面追究责任,究竟哪一种方式的效果更好,恐怕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追究信息传播中的法律责任应该是一个大的方向,只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跟上。”刘晓原说。(记者 赵文明 实习生 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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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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