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执行监督强调互动
须用法律手段兼顾各方利益
大部制怎么走?到底应为这一体制改革提供怎样的法律支撑?薛刚凌坦言“开展这一研究可谓生逢其时”,但同时也感到压力很大。
必须用法律手段兼顾各方利益,力求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面对多元社会的复杂,需主要运用法律手段而非单一的行政命令促进改革,没有制度保障改革就会无序。薛刚凌的研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
拿地方来讲,地方政府很活跃,创新动力强,活动空间大,但需要明确地方政府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基本准则是必须遵守的,哪些是大家可以尝试突破的。这要划出底线,超出底线就要承担责任。
有人说,决策与执行是分不开的,因为决策后委托别人做,实际是决策者说了算。
对此,薛刚凌认为,委托执法实际上不算是决策与执行的分离。真正的决策与执行分离,是决策者根本就不参与执行决定。这才是分离。
基于对现实中各级政府的权力配置、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力运行状况的长期关注,薛刚凌认为,一个大部之下需要设置3类大部门:
一个是以决策为中心的部门。应下设政策法规、计划规划、经济分析、调查信息、决策咨询委员会等部门,其中,决策咨询委员会一定是相对超脱的,由内外专家组成,它强调决策的宏观思维,要解决决策的科学性问题,而不是站在部门利益或某一方面利益上决策。如果决策者不接受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是需要明确阐述理由的。要用制度保证决策的集思广益。
薛刚凌强调,决策权应该相对集中,不能再延续各管一块,让跑项目者跑了十几个部门还拿不下一个项目。将管事、管财、管项目的权力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避免决策多头,但同时也存在更大的滥用风险,所以,制度设计一定要把决策者的个人利益剥离出来,保证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另一个是以执行为主的部门。像这次公务员管理局的成立,尽管现在还不知道其内部职能怎么定,但薛刚凌觉得,它更主要的目的是专注执行。
她说:“执行部门应该没有宏观‘拍板权’。考虑到执行的专业性强,执行可以相对分散。执行强调专业化、执行层级的规范和执行手段,这种系统性是很重要的,过去往往有决策没手段,没钱、没人无法操作,欠科学。”
再有一个就是监督部门。这种监督更多地侧重于决策要不要调整、协调性怎样、执行评估等绩效监督,当然也要对决策、执行中的合法与否进行监督。
这种职责划分和运行机制,是有弹性的,强调互动。比如,执行可制约决策,一是反馈执行中发现的决策问题,促使决策部门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二是如果决策不科学,决策目标定得太高,没手段落实,执行者在与决策者签署决策———执行合同时就可以讨价还价(执行者与决策者就执行政策方面签署合同在英国、新西兰等国比较多见),甚至于执行者可选择不签合同。这就是执行对决策的制约,推动决策的科学、有效、可行。
配套制度需精细
避免机构改革出现反复
鉴于机构改革分分合合不是没有反复过,薛刚凌充分强调改革一定要落实在制度的精细与配套上。
薛刚凌介绍说,她负责的这个课题整个时长两年半,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拿出有关涵盖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要素的指标体系,充分考虑经济发达、不发达、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我国5级政府三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配置及运行机制图,用法律制度保障改革的小成本、高收益,拒绝反复与动荡。
“我们的行政法学界,不能总把全部的时间与精力花在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上,那毕竟是下游,是出了问题求解的办法。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出问题之前,关注一下前面的秩序是不是根本就没有建好或存在其他问题,做好上游的功课,下游的压力也许就不会那么大了。”
“出了问题才管,就像人已经生病了。生了病再治疗就有些晚,关键要保健。行政法学界的这种研究偏好,可能是行政法学与管理学结合不好造成的,行政法学老觉得公共行政秩序的建构是管理学的研究范畴。”
在不同场合,薛刚凌反复阐述着“行政法学应积极回应社会转型”的观点。
从几年前开始,薛刚凌就一直呼吁公共行政秩序的重构,靠的是大量行政法律制度的支撑。
就大部制,就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制约与协调,在法治视野下,薛刚凌脱口而出就是一长串的制度建设清单。
横向的,涉及重大决策调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经济分析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执行委托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跟踪评估制度等;纵向的,涉及地方利益诉求表达制度、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制度、政府间的合作制度、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度、政府间的纠纷解决制度以及政府责任制度等等。
她说:“要有法治的硬约束才行,如果还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推进改革,改革将面临很大风险。”(记者 李立)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