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全国人大把《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5年立法计划,一时引发广泛讨论。
立法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时机是否成熟?3月15日,本报、中青在线和新浪网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邵道生,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以该问题为博士论文题目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郇天莹,就此话题进行讨论。
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把《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纳入立法计划的时机是否成熟,与纳入计划后何时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韩德云代表说,“把这个法律纳入立法计划的时机是成熟的。”
韩德云代表指出,我国将在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难想象,这个法律体系建成时,其中却没有《公务员财产申报法》。”
“中国太需要《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了!”邵道生说,自己研究腐败问题将近20年,有一个发现,贪污分子尤其是“大贪”,定罪后,有很大一部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为什么?就跟我们法律上的漏洞有太大关系。”邵道生说,社会对这部法律有很大的需要,老百姓有很强的要求,“这个问题宜早不宜迟,应该很快列入到法制建设中去。只有这样,反腐才会大踏步前进。”
郇天莹同样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该不该列入立法计划是第一步应该解决的问题,其次才是法律条款如何设计的问题。
“应不应该纳入立法计划?政府已经给出了答案。”郇天莹说,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已经起草了财产申报的草案,在199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将其列入立法计划。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发文,推出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
“最令人激动的是去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明确表示,要在适当时机推出财产申报法。所以,是否应该列入立法的问题已经明确了,一定要列入。”郇天莹说。
韩德云代表认为,尽管我国有了《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文件更侧重于党管干部的内部规定,与法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有了这种规定,执行有一定的效果,就说不必有这么一部法。”
“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讲政府存在的问题和缺点时,也提到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韩德云说,“如果体制、机制都非常完善,为什么还会有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
邵道生也坚持:“如果因为政策层面上的东西已经有了,法律上就可以缓一点或者是不重视,这是完全错误的。”
韩德云说,《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应该是公务员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能有效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促使建立廉洁高效公务员队伍。
“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是什么?”郇天莹说:“一是预防;二是发现违法的苗头;三是对公务员和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这也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树立政府形象的很好做法。”
官员亲属也应申报财产
有人认为,让官员尤其是其亲属申报财产,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对此,韩德云代表却认为,不管是对官员本人,还是对社会负责,官员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官员都不能在阳光下,还有‘阳光下的政府’吗?”
郇天莹介绍说,公务员财产申报在世界各国已是普遍的做法。一些国家在立法之初,也对官员的隐私权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过讨论,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政府和人民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是人民把手中的权利委托给政府,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在行使公共权利的时候,要对公众负责,隐私权也相应地要受到限制,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她说,财产申报的主体是公务员本人还是扩展到他的家庭,在世界各国并不一致:在美国,公务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都要申报财产;在英国,公务员需申报财产,其配偶和子女则不需要。
邵道生则明确反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向其家属延伸的做法,“家族腐败太厉害了”,邵道生指出,并没有特定的人提出官员隐私权的问题,“这个观点是虚拟的,拿不到桌面上。”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有多少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刑期是5年。
“在尚未就财产申报立法的情况下,修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是一个补充。”韩德云代表说,“涉嫌贪污受贿的官员都会自觉不自觉地钻体制和机制的漏洞,坚持不说清楚来源,就成了财产来源不明而非贪污受贿。我希望,能把现在最高5年刑期标准提高为无期徒刑。”
“法律一定要与时俱进。”邵道生介绍,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财产来源说不清楚,确实数目很大,就以贪污论罪。“应该把这个吸收过来,干脆把5年取消掉,就按贪污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保护了一大批行贿者。有人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1000多万元,这得有多少行贿者呀?不把这一点改掉,中国的腐败问题就解决不了。”
郇天莹认为,现行文件规定中,申报的是公务员的收入,而收入和财产不是一个概念。收入和财产出现了不匹配、不符合的情况才是要预防和遏制的重点,就这一点来说,申报主体和申报的范围应该做一定的规范和补充,并增加任职的申报和离任的申报。
“我希望我的建议能够被采纳。”韩德云代表说,纳入立法计划意味着对中国现行的体制和机制进行归纳、总结,对不够完善和健全的方面进行弥补和改进,立法也是对公众、社会以及公务员的再教育过程。
郇天莹认为,除了立法,还需健全公务员监督机制。“大家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但这一部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它只是对腐败拉起的一道防线。” (本报记者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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