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参与到“许霆案”的讨论中来。而随着讨论的深入,相关意见也基本趋于一致:一审的“无期”判得过重了。
最高院副院长:判无期肯定判重了
“我可以肯定,如果判无期徒刑,确实判重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结合得不好,何况银行也有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认为,“银行也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针对有学者建议该案适用刑法第63条,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姜兴长表示认可。“许霆案一审法院认为属恶意取款,非法占有,定为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量刑时有一些情节需要综合考虑,包括银行的机器故障,还要考虑有没有内外勾结等。”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姜兴长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许霆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下一步如何完善法律,从哪些地方完善,这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之前,我还是不要轻易地把自己的观点说出来吧。”他同时希望媒体能够正确引导舆论,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王新友
最高检副检察长:判例具有典型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许霆案确实是一个新型案件。世界范围内都有立法没有考虑到新情况出现的时候。”姜建初认为,这时候就得用一些新的判例,做出相应的解释,他说:“从这个角度讲,许霆案是具有典型意义的。”
姜建初表示,中国的社会发展非常迅速,像这样的案件可能会不断涌现,这需要法官和检察官在充分理解法律的基础上,把握好分寸。他说:“当然,我们的立法也跟得更紧一点,这样就能做出比较公平的判决。”
监察部副部长:刑法修改要多研究
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在论及许霆案时,建议专家在对刑法修改方面多作研究。
“就好像前一段时间,因为银行系统出现问题,结果出现恶意提款,把一个小伙子给判了无期。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从检察机关来讲,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或者构成立案标准,或者构成判重罪标准,那么你不起诉,就是有法不依,法律就是这么简单。”屈万祥说,我国刑法的标准,起刑点问题有很多争议。实践中有些做法是合理的,但从情节上说,严格按法律规定来讲,未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些做法,看起来是不合理的,但是合法。所以我觉得我们国家刑法学,法理问题,确实调整的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把这个问题来好好研究,对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广东省检察长:应考虑社会效果
“许霆案判得太重了一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郑红直言,办案应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对于日前陈舒代表指舆论对于许霆案的炒作是“舆论审判”一说,郑红表示,在政法部门中非常强调的是,无论是办案还是执法行为,都应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如果没有这样的观念,工作起来肯定会有偏差。”他还提到,如果涉及到经济案件,那么更要考虑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问题出在司法解释僵化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许霆案问题出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成不变上,即如果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起刑点高的话,数额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确定的,这种司法解释一制定,很多年不变,这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人们生活改善了,对金钱货币的认识不同了,乃至于对银行的ATM机的认识也有所变化的时候,应该考虑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盗窃20年前或者30年前的100块钱,跟今天的100块钱是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的起刑点应该不断调整。”
中科院博导:最高法该给个交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杨思泽认为,许霆案的责任首先是出在银行。“出现这样的问题,首先就是银行没把ATM机管理好,如果银行的管理没有问题,别说是十几万,许霆连1000元钱都取不出来,这怎么能叫盗窃呢?”
他说:“如果银行把10万元钱放在门口,如果我捡了是不是也算盗窃?其实问题还是出在银行方面,银行引诱了人家犯罪。”
杨思泽还建议,司法机关应该对公众和社会开诚布公,像许霆案那么大的事情,应该在最高院的法院工作报告里谈一谈。“工作报告是不是也该给大家一个交待?”综合新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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