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彩票零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零售者应当在彩票零售场所内设置统一的彩票零售标识,张贴理性购买彩票的警示标语。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四)溢价、折价销售或者以信用卡透支、赊销方式销售彩票。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需要销毁彩票的,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体育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将彩票销售财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则和操作规程开奖,保证开奖结果的公开、公正。违反规则和操作规程的开奖活动和开奖结果无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并可以公开选聘或者委派第三方参与开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前,不得对销售数据进行查阅、分类和检索。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开奖设备进行封闭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每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日内,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
中奖彩票因破损等原因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予兑奖。
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彩票兑奖。
第二十五条 彩票奖金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形式兑付。
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彩票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彩票发行费的提取比例,应当按照发行量增加则发行费递减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彩票资金归集账户,用于统一核算彩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彩票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
第三十条 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单注奖金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品种和市场发展情况决定。
弃奖奖金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处理。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