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全文:
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彩票。
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禁止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境外彩票。
第三条 彩票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彩票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第七条 彩票品种的开设、内容变更和停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彩票资源,优化彩票品种结构。
第八条 开设彩票品种,由彩票发行机构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彩票品种规则草案及其设计原理;
(二)发行方式、技术方案、印制方案;
(三)销售方案及市场分析;
(四)开奖、兑奖操作规程;
(五)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开设彩票品种申请,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已获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需要变更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彩票品种需要停止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彩票技术标准的彩票专用技术、设备和彩票印制服务。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相互制约的彩票系统管理和开奖、兑奖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保障彩票销售系统、专用软件的安全可靠。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自行负责彩票销售系统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销售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零售者销售彩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零售者销售彩票的,应当与零售者签订彩票零售协议。彩票零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彩票零售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零售协议为彩票零售者配置彩票投注设备。彩票零售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租、转借彩票投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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