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代表 记者 刘自强 摄
反腐漫画:年底是贪官外逃的高峰期 中新社发 五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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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
建议国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
“预防腐败比打击贪官还要重要!当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危害后才想起惩贪官、平民愤。这一反腐思路已严重落后。”昨天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接受本报专访时如是说。中国体制下的反腐应该建立和完善一种什么样的机制?如何才能堵住贪官外逃的“后门”?在北京,这位致力于研究反腐工作的法律专家阐述了他的观点。
预防比打击贪官更重要
重庆商报:你的议案“建议国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中提出,预防比打击贪官还要重要。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周光权:对贪官的查处和打击都是在事后进行的,这种惩处已显得为时太晚。贪官在接受了行贿人的请求后,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就已客观存在,如郑筱萸一案,郑虽已判死刑,但假药对百姓的伤害已无法挽回。
另外,对有职务犯罪的官员,在成长阶段,都曾为人民和国家做过贡献。正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健全,从客观上造成官员堕落。所以,预防腐败就是首先要从制度上约束官员,来保护和挽救一些干部。这也是我建议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原因。
腐败连出官员不能晋升
重庆商报:你谈到在预防职务犯罪中重要一条,就是公众和预防机构人员要介入官员的政绩评价。能作一下说明吗?
周光权:目前,决定官员的升迁是“上头”的官员,因此,官员客观上只需向他的上级负责,而不是公众,更不理睬司法机关的监督。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明显存在缺陷。为此,在预防腐败时,应规定检察机关、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和公众介入官员政绩评价机制。
一方面,继续推行在很多地方已经实施的公众参与评价国家机关的活动;另一方面,对某些案件易发、频发单位,比如国土、税务、安全监督机构或垄断行业,应由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介入官员政绩评价过程,不能腐败连出的单位,还官员亨通,这个评价结论必须是上一级检察或预防机构,不能同级评估。
建立检察官约谈制度
重庆商报:你提到应该建立检察官或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约谈制度。这与纪检部门的戒勉谈话和组织部的上任谈话有何不同?
周光权: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的谈话很多是程序性的。而检察官和预防机构的约谈制度,是特定性。能成为约谈对象的,都是按一定的法定程序批准后,针对职务犯罪反复发生或管理松散单位等“高危”群体。这种谈话的内容都是在法律的标准下进行的,今后还可成为判罪的法律依据。
堵住贪官外逃后门
重庆商报:现在,贪官在事发败露前就卷款外逃,有什么办法可以堵住贪官外逃的后门?
周光权:必须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让贪官无路可走。以前,我们对国际司法合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要求贪官逃往国将贪官转移到国外的赃款全部退回,这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当事国在协助调查时,需要司法资源的投入,有投入就有成本,国际通行做法是进行赃款分割。所以,我们应以务实的态度对待贪官外逃,提高司法协助效率。(聂飞 谭柯 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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