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言人解读报告 回应贪官免死等热点问题(3)
2008年03月11日 04:0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最高院回应贪官免死等司法热点问题
“赔钱减刑花钱买刑”系误解
热点回应
●热点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有一些受贿数额很大的贪官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倪寿明表示,根据刑法,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他表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确定受贿罪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热点:前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有批评者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
倪寿明认为,这一说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刑法,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倪寿明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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