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透露,通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法院正在与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公开遴选法官的实施意见。依据该制度,法官不必参加公务员考试,但需要参加另外的专门测试。(《京华时报》3月9日)将这一信息放于司法改革大环境,不难看出这正是最高法院努力推进的“司法去行政化”的重要一步。
毫无疑问,司法官和行政官被混同管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公务员法》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其调整范围,作为国家干部的法官和检察官,还与行政官员一起依附于行政职级之上。“司法行政化”之下的种种制度设计,使得像法官等级和检察官等级这样专属于司法官的职业荣耀虚化,而行政职级却成为衡量司法官成就的主要标尺。
当下,依公务员招考程序进行的法官招录与司法考试制度并不衔接———这既造成了国家考试资源的浪费,又造成了法律职业的人才浪费。公务员考试的主要内容为申论与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远不足以考查应试者的司法能力。即便有考生高分通过了公务员考试,也无法判断其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运用能力。
法官不参加公务员考试是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通例,并不需要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具体列明。而需要详细规定的,是充分体现了司法职业特征的法官职业能力测试。这一测试既应有别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又须与司法考试相协调。一要避免测试内容上的过度重复,二要体现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毕竟,司法考试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动辄决定当事人权利归属甚至手持生杀予夺之权的法官,无疑是法律职业中在能力要求上比较高的。因此,初任法官考试必须由资深法律人来确定标准、把握方向。
此番实施意见,较之过去是个进步。但若在独立审判之司法追求下观察,依然有不少的改进空间,一个不假于行政的法官遴选制度应是努力推进的方向。
□范慧芳(海南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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