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指问责制存缺陷 “舍卒保帅”有待完善
2008年03月10日 04:42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我国问责制度的范围欠全面,问责制体系欠完备,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昨日,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委员对问责制提出三方面意见。
问责应包括所有公权机关
当天,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会,李利君在会上发言。
谈到问责范围时,李利君表示,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仅强调行政问责还不够。因为问责是问公权力运行之责,范围依法应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等。
至于问责制体系,她说,现行问责制主要限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问责,缺乏对权力运行者政治和道义问责,这导致一些地方责任事件发生后处置迟缓、影响扩大和问责中“丢卒保帅”的发生。
在解释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时,她举例说,被问责人的申辩程序因规定笼统而难以操作,对效率低下等勤政效能问题因缺乏具体规定而无法问责,以致各地各行其是,降低了问责制应有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问责
李利君建议,确立以宪法、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问责制宗旨,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修改和完善现有规定。
另外,她建议,当前特别应抓紧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制度,这可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在她看来,政治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但它不能替代纪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间应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同时她建议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在问责制执行主体上,李利君认为,应由各级纪委受理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权力单位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记者郭少峰)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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