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吸引人目光的不只是一些新的立法提案议案,还有一些反复被讨论过多次的立法建议,比如与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相伴而生的户籍立法。对于这项立法工作的迟缓,人们的非议颇多,有人总结说,在上世纪90年代户籍制度改革就被广泛地提出来了,从2005年的两会起,户籍改革方案的送审稿就在不断地推出并递交,但真正的户籍立法始终是坚冰一块。
事实上,人们期望以立法的名义来寻求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矛盾与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相对固定的思维了,而且这种思维在每年的两会上表现尤其明显。于是我们的立法一直都持续地处在“快车道”上,我们在几十年的时间里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上百年的立法道路。当然,从总体而言,这应该是我国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进步,但是就某一个立法个案而言,我们似乎该更多地考虑一下立法以后会怎么样。这其实是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后,社会利益群体日趋多元化,针对一些争议和难度较大的立法工作应该采取的一种审慎的态度。
稍微了解一些中国国情的人都清楚,户籍制度在我国实行了50多年了,户籍管理几乎涉及了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根深蒂固、体系庞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迁徙自由,同样存在着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对于这样的制度我们要进行根本的改革,就不能不考虑立法以后会怎么样的问题,否则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和阻碍。如果一旦立法而法律又不能很好地实施,在实施中走样变形,或者由于实施中的问题出现反弹,无疑都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与损害。
其实从功能上来讲,立法并不是社会进步的急先锋,它不应该承担突破性的功能。立法从本质上讲是有其滞后性的一面的,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对现行制度的确认。真正可以产生突破性效力的是我们在实践中的一些具有制度性意义的创新。户籍立法虽然年年被提出,但户籍制度改革毕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事实上,在社会各界不断地呼吁下,在各地不断地探索与实践下,户籍制度的改革绝不是铁板一块。去年4月公安部就有消息称:全国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由此可见,户籍制度改革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带动下的社会的进步,它的突破在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的措施,拆除户籍壁垒,形成城乡一元化体系,如果户籍制度改革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完善,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性设计,那么户籍立法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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