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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立法规定公务员申报财产 预防滋生腐败

2008年03月06日 08:2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人民群众最为期盼的有效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写入《公务员法》,我国也一直未建立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人员的腐败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预防。”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全国人大将制订《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正式启动该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韩德云说,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大都与未能得到有效监督有关,因而相当部分案件都涉及巨额财产无法说明的问题。如去年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有1700多万元人民币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今年甘肃省陇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任登宏(副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有134万元现金和3根金条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他认为,尽管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该规定因涉及到的法律程序效力低等问题,远不能满足廉正建设的需要。这些问题包括:

  第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仅规定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这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不一致,也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和实际需要。

  第二,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全部收入,更非家庭的全部财产,对于遏制和预防腐败,作用有限。

  第三,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与通常的初任申报、日常申报与离职申报相结合的程序不同,仅仅规定了日常申报。且申报资料的转送、申报资料是否公开等必须规定的问题没有涉及。

  第四,申报受理机构只是被动接受申报,无过硬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核实,对违反申报要求者追究过轻。对违反《规定》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责任制度,并未规定法律责任。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保证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预防以权谋私的重要措施,既易于发现公务员的腐败问题,也对意欲腐败或可能遭受腐败诱惑的公务员产生威慑,被证明是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制度和国际惯例。”韩德云代表说,按照这一惯例,财产申报分为初任申报、现职申报、离任前申报和离任后申报等环节,既有定期的,也有即时性的。

  他指出,鉴于我国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实际状况以及当前对公务员监督不力的社会现实,建议全国人大将制订《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2008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正式启动该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以便向全社会表明我国坚定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决心,表明对有效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促进建设廉洁政府的决心。(田文生)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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