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本报独家报道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爆出窝案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昨日,涉案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张以权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受审,窝案细节首次曝光。张以权被控滥用职权和受贿两项罪名,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中学同学黄某某(女)的招标公司提供方便,并收取黄某某等人共计19.1万元贿款。
承认受贿否认滥用职权
昨日庭审中,张以权有问必答,对受贿罪供认不讳,但否认自己滥用职权,称并没有违反规定。其辩护人表示,控方指控滥用职权证据不足,建议合议庭对张以权适用缓刑。
张以权,1963年生,大专文化,原为广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2000年1月,隶属财局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事业单位,处级)挂牌成立,他被安排到采购中心工作,先后任中心副主任、主任,直至案发。无论是担任副主任还是主任,张以权均负责采购中心的全面工作。
双规后向检察机关自首
记者从相关方面及庭上了解到,2003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前,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委托5家中介公司代理招标,中介公司可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标的额1%的费用,采购中心则只能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150元/本)、采购代理服务费等。2003年之后,政府采购中心不再由中介代理招标,且与广州市财政局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广州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行政、组织关系由市政府办公厅托管。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均发生在2000年至2003年间,受贿则发生在2003至2006年。
2007年7月28日,张以权被广州市纪委双规后,向检察机关自首,同年8月12日被捕。
关于滥用职权
控
将数额大容易做的项目委托同学代理
据指控,2000年至2003年,张以权帮助中学同学黄某某成立了广州市正×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正×公司),并利用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将采购业务委托给招标公司代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采购项目中数额较大又容易做的招标项目委托该公司代理。据统计,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正×公司招标代理项目共有74项,共计金额约人民币1.6亿元。其间,张经常与黄某某一起吃饭、唱歌,并向其透露大量的政府采购信息。
辩
正×公司代理的仅是一小部分
张及其辩护律师称,起诉书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张并没有帮助黄某某成立公司,只是在她成立公司前接受过咨询。黄某某所成立的正×公司具有规定的资质,其承接的项目并非公诉人所称“数额较大又容易做”。
张的辩护律师称,2000年至2003年间,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项目有上千个,涉及金额40多亿元,共委托5家公司进行招标。正×公司所代理的不过是其中很小一部分,且主要代理的是医疗器械的招标。在5家有资质的公司中,只有正×公司有省卫生厅认可的医疗器械招标资质。张以权同时表示,政府采购都是公开招标,信息上网,不存在私下透露问题。
控
违规委托招标天河区教育局校园网工程
公诉人指控,2002年,天河区教育局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教育校园网工程,标的额为2600万元。张以权擅自将其委托给正×公司,并违反规定,事先进行口头委托,日后才签订书面协议。后在招标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导致数家供应商不满。经媒体报道,导致第一次招标废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媒体关于此次招标的内参、天河区教育局多名工作人员的证言作为证据。采购中心一工作人员在证言中称,通常是按照几家公司的资质和考虑平衡等因素委托招标,但此次招标是张以权拍板,指定要给正×公司。
辩
并未违规委托该项目
张回应说,此次校园网工程招标他不存在违规现象,只是当时时间紧、任务重,他便将工程给了正×公司,该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证言不实。他只在几次医疗器械招标中指明给正×公司,因为仅该公司拥有资质。其律师称,第一次招标废标是因一名评委违规操作,将工程给了自己的亲戚,跟采购中心以及正×公司毫无关系,媒体内参也未涉及采购中心。至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更是不存在,工程再次招标后,顺利完工,教育局方面很满意。该律师还强调,参与招标的专家库归财政局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并不能决定招标结果。
关于受贿
控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9.1万元。其中在2003至2006年间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5万元,并收受5家汽修公司4.1万元贿赂。
辩
认罪,送钱是表示感谢
自首后,张以权退赃28.4万元。其对收受19.1万元贿赂的过程一直有稳定供述。张以权称,在政府采购中心与正×公司有业务往来之时,他并没有收取贿赂。双方没有业务瓜葛之后,黄某某分3次向其贿送了15万元,他都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对于其余5家汽修公司贿赂的过程,张在庭上难以回忆出确切数额,经公诉人和辩护人提醒方核对出数字,其中3笔分别为1万元,其余是几千元。张以权称,这些汽修公司都是要参与公务车维修定点单位的招标,在招标前向其咨询过标书的制作等技术问题,向他送钱应该也是表示感谢。(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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