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施“行政问责制” 治理官员不作为乱作为
2008年03月01日 12:15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从3月1日起,云南省开始实施《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这个办法规定,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州市领导班子正副职,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行政问责。
这是云南以省政府名义制
定的第一个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介绍:“它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加强了行政监督手段,使官员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
根据问责办法,列入问责事项的有10种情形,包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问责的方式也有10种,分别是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建议免职。
问责办法规定,列入问责依据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新闻媒体的报道等等。通过这些渠道反映有问责情形的,将由监察部门初步核实;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并进行调查,最终决定是否进行问责。
云南省省长秦光荣表示,推出“行政问责制”是省政府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表明政府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行职责的决心。他强调说:“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记者伍晓阳)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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