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将文化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全文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文化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意见重点的说明
1、目前博物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中如何设置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解决。
2、为进一步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可以采取哪些制度、措施。
3、为便于博物馆功能的发挥和政府对其统一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将博物馆界定为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并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博物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博物馆立法应当怎样确定调整范围。
4、征求意见稿对博物馆的设立和终止、博物馆工作人员的资质、藏品保护和管理等设定了行政许可,有些行政许可规定了准予许可的条件,有的又没有规定条件。这些规定是否科学、合理。
5、征求意见稿关于博物馆藏品退出馆藏的条件和批准程序的规定是否适当,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1、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25日前到该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上述主要问题以及其他与征求意见稿有关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
2、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3月25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bwg@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博物馆享有依法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教育规划。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遗产资源条件以及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城乡规划。
国家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博物馆。
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须保障博物馆正常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保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的事业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根据其教育和服务功能,以及对藏品的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博物馆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博物馆的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博物馆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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