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开庭重审的自辩引起众多网民的非议,许多原先的“挺许派”纷纷倒戈,甚至有人宣称“判他无期一点也不冤”。连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也表示:许霆的辩解“很可笑,完全没想到他会在庭上这么说话……”
在法律层面,许霆享有自我辩护的充分权利,完全可以自由地对自己有罪、无罪作充分辩解。虽然这些辩解未必正确,但还不至于影响法官对其定罪量刑。
其实,对许霆的庭审失态,惟一无权指责和非议的,是他的辩护律师。因为,在庭审前,为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辩护律师通常要会见被告人,并就辩护策略进行沟通。也就是说,辩护律师有权利、也有义务,指导许霆在庭审中说什么、如何说,以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
在欧美各国,特别是实行陪审团审判的国家,对被告人进行庭审指导,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如在拳王泰森强奸案中,美国著名律师富勒为泰森辩护,他深知泰森没有文化、言语粗鲁、不知轻重,为了“让这头野驴安静下来”,他向泰森的经纪人唐•金强调泰森必须做到的三件事:一是必须能够控制自己的暴躁脾气,在法庭上不能失态,以给法官和陪审团留下良好印象;二是鉴于泰森的粗鲁,为了不让对方抓住把柄反击,他必须尽量少说话,一切应辩解的地方由律师代言;三是为了实现以上两条,在开庭前要由律师班子组织模拟法庭,对泰森进行训练,并逐句教会他在法庭上应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
在我国,由于保释并不普遍,被告人在庭审前多数处于羁押状态,因而,不可能像泰森那样接受律师的专门训练。但无论如何,在庭审前会见被告人,并就辩护策略进行沟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而许霆案中,实际情形却是:在重审开庭前几天,辩护律师杨振平因意外摔伤手术,随之就接到法院通知,次日拿到笔录,第三天就开庭了,期间没有机会与许霆会面。杨振平告诉记者,最后一次见到许霆是在一个多月前。可见,就庭审时该如何言行、如何自辩,辩护律师没有和许霆进行任何沟通,也谈不上给予应有的训练和指导。
许霆案给我们上了一课,他的庭审失态,现行羁押制度和辩护律师均应引起我们反思。
□毛立新(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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