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路径渐朗
镜头三:
2005年9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开补选了4名法官,选任的程序是,先进行审判实务考试、演讲,后在全院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任前公示,最后党组指定。与此同时,先后从书记员中择优选任6名法官助理。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涂美告诉记者,目前,该院6名法官助理中有3人已晋升为法官。现在,在各审判庭、法庭履行职责的有17名法官,17名法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确定以后,在法官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选任新的法官。由此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未来发展路径大致有两种:一是择优遴选任命为法官,二是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逐级发展。
最高法院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法官助理工作要实行量化考核,但独立、全面、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尚未建立,量化考核与其晋升依据缺乏衔接。法官助理管理尚缺乏严格标准,不少试点法院表示担忧。
陈海光认为,法官助理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确定岗位。法官助理属于司法机关中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管理。司法实践中,各审判业务的职能属性决定了不同审判庭受理案件数量、工作要求上的差异,实际导致了不同审判业务的法官、法官助理工作量的不均衡。
他告诉记者,部分试点法院一般采用本人自报、法官复核、领导决定进行考核工作量,这种相对模糊的考核方式势必会给法官助理的未来晋升和发展增加不确定因素,甚至会影响到法官助理工作的积极性。
“目前,法官助理职务发展路径不论是升任法官还是建构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发展,均需现有人事政策作出相应的配套调整,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法官助理制度得以顺利推进。”陈海光表示。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试点历程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经验。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官助理是在人民法院从事审判业务辅助工作的公务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不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官助理有自己明确的职责、独立的职务序列和职级晋升渠道,但是如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官的条件,可以参加法官职务的竞争。
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由此正式启动。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法官助理试点扩充了西部800多个基层法院。(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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