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今年努力提高警察的纪律作风,这是好事。但是,其中的一项措施却引起广泛关注:该局将在年末抓各类反面典型,并确定了全局民警1%的比例。这些1%的待遇将是集中学习,学习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其执法权。(2月26日《城市晚报》)
为什么是1%,而不是2%或0.1%?未见解释。但是,就是这样一个任意确定的数目字,到了年末,很有可能变成实实在在的、活生生的人。这些人将被强制参加学习,甚至可能被取消执法权。然而,领导们如何能够保证,这1%的比例所圈定的民警数量,正好跟执法水平不高、纪律作风松散的民警的数量相吻合,而不会冤枉一个合格民警,或者漏掉若干不良民警?
在社会治理领域,奖励因为需要额外支出,所以通常是按照固定名额进行的。相反,公正的惩罚,不论是纪律还是法律惩罚,都不可能按照人口的比例进行,而必然按照事先公布的客观标准进行。纪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应做某些事情而某些人做了,或者某些人应当做某些事情而没有做,惩罚机制就会启动,而不管所涉及的人有多少。惟有这样,社会、当事人才会觉得公正。
但是,过去几十年来,一些地方形成了一种颠覆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即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政治运动中,事先在某一群体、甚至全部人口中确定进行惩罚的比例。运动和按比例惩罚两者同时出现就说明了,按比例惩罚是无法无天的后果。“运动”一来,纪律、法律就不存在了,当然也就没有衡量行为对错的客观标准了,起支配作用的惟有运动发动者、组织者、操作者的意志和好恶。
如今几乎没有大规模的社会、政治运动了,但在某些政府部门行政过程中,包括政府管理社会与政府内部管理中,小规模的运动仍连绵不断。就像长春市公安局的做法,既然是运动,就难免按比例确定惩罚人数。有时还会有一些由此衍生的现象,比如,按照某种标准在下属各单位分配应受惩罚的比例,以及曾经流行一时、作为一种管理策略的“末位淘汰”。
然而,在运动中,为什么一定要按比例确定惩罚人数呢?这显示了运动的另一个特征:为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必须发现、必要的时候可以制造出一定数量的“坏人”。运动通常是日常治理失灵后的一种过度补偿措施。日常的管理不够有效,导致问题比较严重,比如,很有可能,民警中执法水平不高、纪律作风松散现象比较严重。这自然会激起外界的不满,影响领导的脸面。于是,按照治乱世用重典的思路,领导就会进行“游街示众式治理”。揪出一批人,羞辱性惩罚他们,以图收到震慑其他人的效果,也给外界一种自己正在努力解决问题的印象。
但是,这种做法解决不了问题,因为它本身就不公正,它根本就不是依赖客观的标准来衡量民警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按照比例遭到惩罚的民警不会觉得自己受到惩罚是源于自己违反了客观而公正的纪律或法律,而是因为自己运气不好被划在了那1%之中。当然,网络舆论的反映也表明,民众也并不相信,按比例惩罚的运动式、示众式治理,能够改善长春民警的纪律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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