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水污染拟罚负责人 可罚直接主管一半以下年薪
2008年02月27日 05:1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已是第三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草案增加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不仅企事业单位要受行政处罚,有关负责人亦将面临罚款。
损害赔偿追加第三人责任
该草案上次审议时,有委员提出,企事业单位造成的水污染事故,除应当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的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还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承担责任。”
对此,有些委员和最高法院提出,从根源上看,水污染损害都是由排污单位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单位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水污染损害,应区别不通情况予以规定。
因此,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垃圾填埋场应防渗漏
针对此前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有些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此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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