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认识民主,破除“民主迷思”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他还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这就为我们科学认识民主问题提供了方法论依据。
1、正确认识民主,必须立足国情
何谓国情?国情就是一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的环境、条件和情况。任何国家都是有自己的国情的,一个国家民主的发展必须从自身国情出发,选择、确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形式和道路。了解一点西方民主制度的人都知道,西方国家之间的民主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各自的国情不尽相同。英、法、美虽同为资本主义国家,但其民主形式却同中有异。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是照搬别国的,也不可能照搬。离开一国国情,不仅无法判断一种民主制度、一种民主形式的优劣,也无法判断其是不是民主的。历史一再证明,只有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民主制度,才能结出政治文明的硕果。
民主不仅有国情性,而且有阶段性,即一个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民主形式。列宁指出:“任何民主,和一般的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这就说明,一个阶段采取什么样的民主形式,归根结底要与这个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个国家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在这个阶段所面临上的历史任务决定的。适合这个阶段的民主形式,未必适合另一个阶段,在一个阶段成功有效的民主形式到了另一个阶段也未必适用。评价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的优劣没有绝对的标准,应主要根据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根据国情具体地加以判断。只有适应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历史文化传统、符合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要求并且能促进这种发展的民主,才是“好东西”。这就是民主的“阶段论”。所以,发展民主政治,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选择合适的民主形式,生搬硬套别国模式必然导致水土不服。
2、发展民主,并非无限地“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而要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标准
在目前关于民主的探讨中,有观点认为,民主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认为发展民主就是要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这显然是对民主政治的一个片面认识。
按照现代政治理论,公权力是私权利的让渡,不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是人民的。公权力有一种僭越自己权力边界、侵犯私权的天然倾向。所以,公权力应受到制约,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若据此认为,民主就是“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这乃是对民主的一种曲解。因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公权力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很多国家发展的初级阶段,若私权利过大、公权力过小,这个国家根本发展不起来。一个国家只有在生产力比较发达的时候,私权利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整合各阶层利益,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尤为重要。因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要通过公权力的整合,发挥最大的资源优势。
因此,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也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在一个国家中,公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完全根据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阶段的实情而定;私权利的多少、范围的大小,归根结底也取决于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社会发展阶段。对于公权力,我们既要通过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来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又要继续发挥公权力“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不能无条件地限制,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对于私权利,我们既要逐步扩大其实现形式,又不可企求一步到位、无限放大,否则只能适得其反。印度近些年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整体进步较慢,与他们在民主发展中过分强调扩大私权利、不能充分有效发挥公权力的作用不无关系。所以,发展民主,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标准,而不是一味地强调“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
3、打破民主迷思,反对泛民主化
现在理论界有一种“泛民主化”的倾向,即不论社会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孤立地谈民主,言必称民主,把民主当作一个招牌,把民主的标准单一化,好像只有符合西方民主观的形式、道路、模式才是民主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民主迷思、一种对西方民主的“迷信”。
其一,民主迷思实质是把民主的作用绝对化。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政权组织和权力运行的方式,它在凝聚民心、凝结民智、整合民意等方面的确有着重要作用。不过还要看到,民主不是万能的,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对它如果运用得不好,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文革”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民主”。但这种“大民主”以对社会秩序的彻底破坏为终结,最终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台湾地区近年党派之间相互攻讦,不择手段,成为“劣质民主”的反面教材。历史上,民主导致社会动荡、政治混乱的例子屡见不鲜。18、19世纪,在法、德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阶段,其民主发展反复波折、时起时落,甚至还出现通过民主选举恢复专制制度的历史奇观。通过选举上台的希特勒最后大搞独裁,其教训值得人们反思。
由此看,民主和任何制度一样,既有优点,也有不足。民主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可能导致议而不决;既可以实现多数人的权利,也可能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既可以推进公众政治参与,也可能破坏政治秩序……所以,简单地把民主当作一个招牌对推进民主启蒙、民主建设并无太大积极意义,关键是我们在什么意义、什么层面上,全面、客观、理性地认识民主以及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运用民主。
其二,民主迷思突出表现在把西方民主形式绝对化,打破民主迷思,就要打破西方两党制、多党制的神话。按西方的观点,两党制、多党制属于民主范畴,其它形式的政党政治则不民主。这个论断是西方意识形态的支点,多少年来似乎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是此论的支持者。但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这一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在两党制或多党制条件下,上台执政的一党只代表相对多数民意,不可能对全体人民负责,其施政必然不顾及甚至损害不支持它的民众,这能称为民主,能反映和代表全民族的民意吗?显然不能。美国的共和党代表了保守派和军工集团的利益,发动伊拉克战争是为民主党及其代表的民众反对的,但这并不能阻止美国的战争行为。在许多实行两党或多党制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两党争斗、人民和国家利益被忽视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绝不是民主所要求的结果。
对于两党制和多党制民主形式的实质,邓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因此,这种形式并不能表现出多大的优越性。近年来,西方两党制、多党制的虚假性、弊端日显,选举中出现的投票率大幅下降和选民的政治冷漠现象,可谓是对其所谓优越性的一个绝好的讽刺。
在两党制和多党制条件下,三五年一选举,为达到某政党统治利益,恶质争斗不可避免,阶层、种群冲突不可避免,在发展落后的国家造成动乱不可避免。因此,对两党制和多党制,绝不能迷信。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她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代表着全国、全民族的整体利益,有着最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党员包括了我国现代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代表着不同阶层的民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更是汇聚了各党各派、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通过这种政治形式集中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智慧,执政党据此协调各方利益、统筹全局,使民主得到充分地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前苏联那时实行的一党制,也不同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它既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又肯定了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平等合作与协商关系。这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从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为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证,与其他政党制度相比,更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党在民主实现的形式上有一系列的创举,差额选举、党代表任期制等许多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举措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呈现出了蓬勃生机。把西方民主模式绝对化,迷信西方的两党制和多党制只能误入歧途。
其三,民主迷思还突出表现在把西方的直选绝对化,打破民主迷思,还要打破直选的神话。有观点认为,没有西方的直选、竞争性选举就没有民主,只有实行西方的竞争性选举或直选才是真正的民主,有同志甚至主张把竞争性选举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
应当看到,选举制度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个进步,它不仅可以使人民的意愿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而且使这种表达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监督。但还要看到,竞争性选举不是民主发展的惟一模式,并不意味着“一选就灵”,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决定了它并非在所有国家、所有发展阶段都是医治社会百病的良方。竞争性选举模式不仅易导致权钱结合,而且容易把分歧公开化,不利于形成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稳定。例如,台湾地区仿效西方搞竞选,民进党在选举中采取强化分歧、突出矛盾的策略,并以此建立和巩固自己的选民队伍,其结果虽有利于本党竞选利益,但导致政党恶斗、族群分裂、社会动荡、经济下滑,出现了恶性竞争。整个20世纪90年代里,许多国家和地区照搬自由选举后,便立即进入战争状态: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开打、厄瓜多尔和秘鲁开打、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开打,还有南斯拉夫令人痛心的分裂和战争。直选和竞争性选举的神话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破灭的现实促使我们走出对民主的迷思。
因此,不论是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还是直选,不过是西方国家立足自己国情对民主形式的一种探索,对其中蕴含的权力制衡、权力监督等理念,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加以吸收和借鉴,但切不可将这些形式神化,并将之照搬到我国的民主实践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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