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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公务员带薪年休假,莫变成“纸上权利”

2008年02月25日 09:4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近日,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从2月15日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据2月22日《人民日报》)

  带薪年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举措,不管对企业职工还是公务员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是应该享受的法定权利。虽然,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然而,由于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形同虚设,成为一项“纸上权利”。笔者作为一名公务员,工作近十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说实话,很多公务员和笔者一样,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可是又怎么敢休假呢?一怕给领导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纪轻轻的,休什么假?年轻人应该多干点,这种观念在机关十分流行,如果强求休假可能会给领导留下工作不求上进的印象。其实,享受休假和“多干点”有何冲突?二怕“鹤立鸡群”。在一些单位,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气,大部分人包括领导都没去休假,如果自己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三怕给同事添麻烦。自己休假,工作自然要落到同事身上,如果对方也休假还好,如果没有,则会十分过意不去。正是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和种种考虑,许多公务员在带薪年休假上有许多顾虑,权利一直无法落实。

  《办法》的出台对广大公务员而言,无疑是件大喜事,将使公务员带薪年休假由“纸上权利”变成现实。《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且可以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相信《办法》实施之后,绝大多数的公务员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待遇。

  其实《办法》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务员休假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带动各行各业遵守国家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起到带动和示范的作用。(孙瑞灼)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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