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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家:不完善立法 谁都可能成下一个阿娇

2008年02月25日 05:35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于国富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博客研究组专家


  本月21日,陈冠希在歉疚和愤怒中永远退出了香港娱乐圈。说他歉疚,是因为他不只一次在道歉声明中“向相关受害人和他们的亲属、香港人民道歉”。说他愤怒,是因为到目前为止,上传照片者、恶意传播照片者仍然逍遥法外。

  有人感叹,公众人物的道德水准世风日下。也有人反思,如果没有网络,事情也许会是另外一种样貌。是否该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媒体进行约束和管理?中国青年报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博客研究组专家于国富律师。

  中国青年报:“艳照门”事件中,被曝光不雅照的明星无疑是最大的受害人,从法律角度看,谁应该对这一后果负责?是网民、照片上传者、炒作的网络媒体,还是明星本人?

  于国富:按照法律,应当为此事负责的是那些未经许可盗取、上传他人隐私照片的行为人。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同时,这些照片中有相当部分是赤裸裸的色情场面,这些上传者和传播者也违反了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相关法律,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报道此事的媒体,只要他们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地传播这些隐私或图片,仅是就事论事,或者探讨影响和对策,就没有错。

  网民在此事爆发后,可能会在搜索引擎、论坛、网络相册等互联网服务商处搜索、查阅相关图片。对于查阅图片的网民,我认为只要没有发生再次传播行为,他们并不构成犯罪。此前有人说,根据公安部有关法令,查看行为也构成违法,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严肃的。目前,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关查阅公开图片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中国青年报:这种侵犯明星隐私的事情屡次发生,是否与我国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有关?

  于国富:正是。事实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甚至在正式的法规中,没有一个条文是规定个人隐私保护的。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才提到隐私的问题。对于何为隐私,如何保护,我国根本就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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