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服现役或录为公务员
2008年02月19日 22: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2月1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称,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称,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此外,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优待资格。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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