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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破冰 缺法律依据前景堪忧(2)

2008年02月19日 11:52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三类企业率先试水 借助行政力量推行

  对于今天与媒体见面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潘岳作了充分解读。他说,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可以大大化解风险。

  据他介绍,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将选择三类企业进行试点,这三类企业包括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尤其是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考虑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环境政策处处长原庆丹透露,列入首批试点的省份和地区可能有浙江、宁波、河南、重庆、苏州等。

  而在具体分工上,环保部门、保监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其中,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此外,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鉴于目前不能推出强制险,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他们将借助行政力量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比如,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在“三同时”建设项目验收时,会对环境风险比较大的企业提出上保险的建议。

  “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潘岳表示,但这并不意味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将使企业负担沉重。

  据潘岳介绍,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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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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