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相信诈骗嫌疑是存在的”
“在近期发生的投诉中,有一类相似的案件频频发生,引起本会的高度关注。”2008年1月2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第二次发布规范执业指引,其中《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5)》的发布,建立在已经审结的四五起类似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遇到的麻烦上。
总结这类案件,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发现了其中一些基本特征:那些所谓的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通常会租赁高档写字楼为其办公场所,并以此为诱饵物色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企业———一般是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某项技术的个人,并表明投资意向。他们的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
受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有结论不利于这些急需融资的企业,待该代表处拿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通常会表示拒绝投资。当这些企业或个人感到受骗并联系该代表处时,代表处均已人去楼空。
“为警示广大律师,避免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本会特发布此指引,希望广大律师遵照执行。”谈到“规范执业指引”在律师职业监管中发挥的这种警示作用时,吴以钢律师流露出对当年确立这种执业指引的监管方式而带来的成就感———“规范执业指引”的依据来自《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特定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会员发出建议书,也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规范执业指引由纪律委员会发布,是纪律委员会根据典型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示信息。其目的是:提示全体会员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起警惕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当执业行为提出行业指导意见,切实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从受理的投诉来看,我们接触不到律师与这类外国投资公司勾结的确实证据,我们也没有找到经过警方侦查和法院判决的类似诈骗案例。”吴以钢主任说:“因此,我们始终没有轻易下结论。但从对投诉的审查中我们感觉到这种苗头,我们有理由相信诈骗的嫌疑是存在的,我们也希望借此指引的发布,提示急于融资的企业和个人乃至公众,在融资时避免损失。”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5)》要求律师代理类似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案时避免执业风险:
1.凡涉及律师介入投融资业务中对投资对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律师的工作成果主要用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所以律师必须确认委托人为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支付律师费,除非融资方在可自由选择律师和事务所的前提下主动表明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
2.凡有委托人以第三方指定为由前来洽谈委托事宜的,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有权自由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凡涉及类似投融资业务时,如果融资方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律师必须向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的文书,并将其通报给融资人,履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4.严格禁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案件介绍人、中间人、指定人支付律师费回扣、分成、分账等一切形式的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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