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云南省将施行《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问责办法》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
《问责办法》由总则、问责事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附则共5章21条组成,规范了问责的主体、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是以云南省政府名义制定的首个行政问责办法。“它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洪波这样评价。
根据《问责办法》,以下10种情形列入问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具体的问责方式,则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及建议免职。
与此呼应的另一则新闻是:新一届云南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的《政府工作规则》,新增一条规定:“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两个新规在当地引起关注。“这样的规定接连出台令人振奋。”当地新闻界人士说,“这标志着云南省委、省政府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将走向更加开明,而媒体的舆论监督将更能发挥作用。”
两个新规的出台并非巧合。据悉,此前,云南省政府相关制度建设一直在进行。比如省政府办公厅建立了“每日要情报告制度”,重要的媒体监督内容将作为“要情”呈报给相关领导直至省长,通常省政府领导都会批示相关部门处理。
“通过媒体搭建政府工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可以让政府工作针对性更强、更加人性化,能够把政府工作通过媒体,放大到公众面前,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我们也关注相关规则的细化和落实。”媒体从业人员石雨表示,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细则、监督内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更加准确,“这才是更重要的”。(记者陈娟)
关键在落实和细化(专家看台)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将新闻监督纳入问责范围,不仅仅把新闻媒体看成下属机构,而是真正将其作为社会力量来对待,是行政理念的一种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执政理念不断改善提高,政府和媒体间相互促进的需求在不断增长,政府与媒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也将不断完善。之前,大家都在说舆论监督如何重要,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相当难度。云南省政府不仅将媒体监督纳入问责范围,还制定相应保障机制,是一种进步。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真正从上到下贯彻落实。这还需要细致的建设。比如,政府内部应该建立快速反应的信息渠道,比如,政府官员应该学会如何正确对待媒体,提高和新闻媒体的合作能力。要让此项制度真正起作用,当务之急就是要转变观念,将政府官员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作为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内容,从制度上要求,用制度来促进,让更多官员学会和媒体打交道,而不是一味拒绝。
云南大学新闻系主任 单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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