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5日,读者在湖北宜昌新华书店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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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5日,读者在湖北宜昌新华书店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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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
记者:听说最近几个月来,您带领一个团队在做公开条例的实施推动工作。请问你们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莫:主要是实地调研,发现并总结经验,进行宣传鼓动和个案咨询,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人员培训。我们已去5个省市调研,编写了两本培训教材,在两个省(云南、四川)开展了专题培训。
记者:还有不到三个月时间,公开条例就要施行了。你认为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莫:时间非常紧迫。尽管有些地方、部门的实施准备工作还不错,例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成都、泉州、扬州、邯郸、商务部、农业部、交通部等等,但总体来看发展还不平衡,工作进展不尽如人意。当下亟须认真解决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教育培训;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制度建设。
记者:为什么公开条例规定了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
莫:说长也不长。有些国家的实施准备期还要长,例如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案经过了近五年的准备期。公开条例经过8年的制定过程才得以出台,非常不容易。而国务院规定了一年的实施准备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让社会大众对公开条例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有一个熟悉了解的过程。
二是有关机构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第一个方面的准备工作是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特别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将其置于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服务;第二个方面的准备工作是要指定专门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要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都要逐一建立起来;第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是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也即信息官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需的认识和能力。
三是有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规定,如有与公开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或不够明确的地方就需要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将其统一起来、明确起来。
四是各类信息发布主体都要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它们本身也还有一个学习、清理的过程,有大量准备工作要做。
记者:哪些组织机构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莫: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掌握着绝大部分的政府信息,理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承担最主要职责,故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也即狭义的行政机关)是公开条例最基本的适用对象。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类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记者:公开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有何具体作用?
莫: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之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就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或不作为。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有利于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便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正因为如此,在公开条例出台过程中,中纪委和监察部给予了积极的推动。
记者:如何保障公开条例中的制度创新和具体措施能够得到落实?
莫:为了保障公开条例的各项新举措得到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用5个条款规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还明确规定了专门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些都有助于保障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记者:最近有些人士说,行政诉讼只解决人身权、财产权有关的行政争议,不受理关于知情权的行政争议,所以不用担心公开条例施行后会大量出现这方面诉讼。您如何评价这种说法?
莫:这种说法是一个认识误区。实际上,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行政争议。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休眠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公开条例恰恰就罕见地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显然,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如果不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漫不经心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请求行为,很可能就会陷于违法行政的境地,成为败诉的行政被告。
记者:在剩下不多的公开条例实施准备期,最紧要的工作是什么?
莫:尽管各地进展不一样,但我认为下面这几项工作是最需要尽快着力抓好的:一是尽快确定主管部门、指定工作机构;二是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开展培训;三是清理规范、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四是认真编制、公布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设计并印制政府信息申请文书;五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查阅场所及其他场所、设施建设,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六是清理、总结以往和即将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方面的典型案(事)例,积累经验、教育干部。我觉得,大力提高行政公务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素养特别是思想认识水平是最重要的事情,因为再好的法制也要依靠高素质的人去执行、去推动。(记者 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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