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闭幕的北京市“两会”上,新当选的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联名10位代表,提交了“撤销杜家坎收费站”的建议。建议称:“杜家坎收费站若在2008年继续收费,显然是违法行为。”从1990年起,77名北京市丰台区的人大代表和17名北京市人大代表分别在丰台区人代会和北京市人代会上提交议案、建议,呼吁政府撤销杜家坎收费站。而杜家坎收费站仍被以偿还贷款为由而保留下来。
早已超过收费期限的收费站依然继续收费,俨然成了“钉子户”。违法收费站逆人大代表的建议而存在,乃是地方利益作祟的结果。
公路建设带有强烈的公益性特征,它主要应该由财政来承担建设任务。许多发达国家为了确保公路的公益性,往往通过立法要求政府承担公路建设的主要责任。比如美国在1956年就通过了《联邦资助公路法案》,确立州际高速公路投资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9:1的比例出资,不让逐利性资金介入,以防止公路这一公共产品变成利益集团的逐利工具。
但是,在我国,公路建设被打上了深深的地方利益烙印。一些地方哪怕财力充足,也会选择靠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来完成公路建设,因为,这样做既转嫁了公路建设责任,又能从中获益,可谓一举两得。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以法律形式确定财政在公路建设中的职责,这个漏洞使得各个地方争相“贷款修路”,结果是我国收费公路林立。
由于财政在公路建设中的缺位,市场化融资成为公路建设的主体,相应地,收费公路也变成了地方政府借以生财的工具。这完全抹杀了公路的公益性特征。
收费公路的“聚宝盆”效应,使得地方政府强力维护收费站的存在——哪怕这个收费站是违法的。以北京机场高速公路为例,该路建设资金为11.65亿元,从1993年开始收费,到收费期满预计收费总额将达到上百亿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真是一本万利。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一些地方政府面对人大代表一年又一年的取消建议无动于衷。
违法收费站继续收费,不仅是对人大代表权威的蔑视,同时,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而类似于杜家坎这样的已经到期的收费站,依照法律规定早该停止收费,让利于民。地方政府继续延长收费期限,既有损法律尊严,更违背了其对公共利益的责任。
还有一种做法很普遍,但同样违法:为了延长公路收费年限,一些地方政府在收费期限快结束时将公路收费权转让出去。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公路在收费期满后继续收费,乃是对公共利益赤裸裸的蚕食,它意味着,公众在纳税之后,不仅未能得到相对应的包括免费公路这样的公共产品,还不得不为政府的牟利行为额外买单。
应该认识到,收费公路林立加大了我国公路的运输成本,制约了物流周转效率。世界银行去年2月13日发布的研究报告称,在世界13个国家1600公里通行费占人均GDP的比例中,中国以超过2%的比例居世界首位,远远超过美、日、法等国家。在这次雨雪天气中,收费公路的低效率所导致的拥堵现象不是随处可见吗?
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来看,都不能再容忍“钉子户”收费站。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我国财力逐渐增强的今天,应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政在公路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促使政府多向民众提供免费的优质公路。(魏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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