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有了很大的改观,“荣誉代表”、“挂名代表”、“代表代表,会后就了”的指责声日渐远去,但还是有不少选民批评代表“不作为”,认为敢于仗义执言、反映群众呼声、认真履行职责的代表还是少了些。
为什么会有些代表“不作为”?
其一,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是导致一些代表履职责任感弱化甚至不作为的原因之一。应该说,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当选后,饱含履行代表职务的热情,积极参加视察、调查活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是个称职的代表。可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很多代表发现自己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提出的意见建议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说了也白说”,一而再,再而三,热情逐渐减退,出现“不作为”也在情理之中。
其二,履行代表职责成本过高让一些代表望而却步,想作为而难作为。代表与其他人一样,生活在纷繁芜杂的现实社会中,有各种社会关系,受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和牵制。在对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今天,能否做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主要依靠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然而,一旦代表的履职行为与自己的利益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利益产生冲突时,代表履职效果是难以保证的。
其三,尚未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代表不作为也能够心安理得。如何对人大代表不作为进行有效制约,宪法和法律对此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对代表如何接受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如何实施监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不作为的代表没有压力,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难以形成有效监督制约。
其四,人大代表专业化程度过低,也是代表不作为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绝大部分是兼职,尤其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否正确处理履职和本职工作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代表的履职效果。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代表认为一届五年,干了这一届,下一届还不知道干不干,履职情况如何,除了关系到能否评为优秀代表外,对个人的收入、前程、事业都没有大的影响。虽然他们对当选人大代表十分看重,但一旦当选,对人大代表的工作就无暇顾及了,不作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如何解决“代表不作为”问题?代表履职,应该由谁评判?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实质和内涵,答案只有一个:选民和选举单位。在各地人大诸多探索中,代表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是一条值得推介的经验。
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除了少数下派参选的代表外,绝大多数代表平时就生活工作在选民和选举单位中。他们是否与选民保持了密切的联系,有没有提出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能否反映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和呼声,广大选民耳闻目睹,最有发言权。同时,对自己选出的代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权利。
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要求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将履职情况向选民和选举单位报告,听取意见,接受评议,有利于强化代表意识,并提高履职的积极性。
当然,建立对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机制还可以有许多途径。比如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建立不能履职、不愿履职、不尽心履职的“不作为”代表的退出机制,能使代表队伍更具活力,使代表履职更加自觉,更具实效。不过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尤其是不作为代表的辞职制度,涉及到代表权利、法律程序等诸多问题,必须认真研究,慎重而行。
笔者认为,在建立代表辞职制度之前,可建立建议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作为探索和过渡。对于因领导职务当选的人大代表,调离或退出了该领导岗位,建议其辞去因该职位当选的人大代表职务。对于不作为代表,可在其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后,由选民和选举单位提出劝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建议。当然,是否辞职是代表的一项权利,只能由代表本人行使。(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柴清玉)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