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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调整必要性及前景展望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精神与追求目标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由此引起的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
而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基层法院不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将使得上级法院受理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任务必然加重。由于判决生效的案件大多为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然集中于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终审以及由其再审后对方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又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再审制度改革之后,高级法院将面临繁重的再审任务,最高法院的再审任务在新法实施的过渡期也将突显出来。
目前,民事再审案件在改革之后将增加多少虽不得而知,但仍可参考现有数据进行初步预估。
2006年,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为3100余件,高级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为2.1万件左右。若级别管辖制度不做调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将超过这一数量。
2006年,由中级法院二审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38.5万件左右,当事人对这些案件不服,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2006年全国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各类民商事案件(限于判决、裁定结案)共244.1万件,对这些案件不服,当事人将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再审改革之后,中级法院以上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任务将不同程度地加重。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直接导致再审任务在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同时也牵动民商事审判整体格局,必须正确应对。在上级法院再审任务加重的情形下,实现力量与任务的平衡,惟有调整级别管辖标准。为此,必须重新确定民商事案件初审权,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应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以减轻最高法院的案件负荷。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意味着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将面临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在一些发达地区或城区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将超过万件,甚至数万件,有限的司法资源犹如杯水车薪。因此,必须着眼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以缓解审判机关人力不足的问题。
同时,在许多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标的重大案件下移至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之后,为保证这部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果,避免产生更多的再审申请,必须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力度。由于案件再审任务主要由高级法院承担,其应充分发挥再审监督职能,保障辖区内案件的审判公正。在级别管辖制度调整到位后,申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将主要是法律程序之外的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可挑选其中少数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再审,以统一法律适用。在审理少量二审和再审案件的情况下,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搞好审判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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