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前完成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改革”———这一信息,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得到明确。
半个多月前,法制网在对2008年中国法院改革作出展望之时,已率先披露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将被调整”的信息。这一可谓“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重大变革”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是什么促使了此项改革的启动?这一重大举措将从哪些方面展开?又将给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成为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多方采访之后,记者今天终于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那里获悉了这一改革的内幕。
民事诉讼法修改是触因
大量再审案件将涌入上一级法院调整民商案件级别管辖势在必行
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是改革最大的触动力。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介绍,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将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删除,仅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法实施后,大量的再审案件将涌入上一级法院,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人少案多的状况将日益突出。”一些省级高院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了自己的担忧。
记者还了解到,在新法与旧法的过渡阶段,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案件数量较多,法律又指引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将带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
权威人士透露,法律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监督等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监督将成为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能,高级法院受理一、二审案件的数量应当相应减少,以减轻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监督方面的压力。因此,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势在必行。
“级别管辖调整的目的,就是通过减少中、高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总量,来应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上提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解释说。
级别管辖调整如何定位
结合各地差异因素不搞“一刀切”高院工作重点向指导监督转移
记者获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根据调研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对高、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制定出指导性规定,同时适时对各地区级别管辖标准进行统一发布。
刘学文透露,初步想法是高级法院适当减少一审民商事案件,工作重点向指导和监督方面转移。对于少数在本辖区内确有重大影响,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受理、审判和执行时不好把握或有难度的案件,或者标的额巨大、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对于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对于新类型案件,可提高一级法院管辖。
刘学文强调,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结合地区差异、当事人地域因素、案件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综合考虑,不搞一刀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给此次调整定了最后期限———必须在今年4月1日前完成,各高级法院应在3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截至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已将调整方案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覃日飞透露,目前,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进行调研,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级别管辖划分标准。
一些人由此产生了新的担忧: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下放,会不会导致司法审判中更易形成地方保护呢?对此,苏泽林强调,要进一步规范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处分权,对于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不愿到受移送法院继续诉讼并申请撤诉的,可以裁定准许。对于那些与管辖权的确定直接相关、采取书面审查难以准确判断的证据,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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