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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城管地方法规 明确城管权限

2008年01月26日 08: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1月24日,上海市人大代表黄亚君向正在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令人关注的议案,他建议加快制定关于上海市城管综合执法的地方法规,明确城管执法大队的法律地位以及城管综合执法的职责权限范围。

  2006年8月11日,北京城管人员李志强在收缴商贩崔英杰的三轮车时被杀;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市民魏文华因拍摄城管执法被打死。两则极端事件在事发后都把城管人员推向了风口浪尖,对城管人员的非议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尤其是“魏文华事件”发生后,社会上关于“取消城管”的呼声非常高。

  上海市人大代表黄亚君是上海日用-友捷汽车电气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的经理助理,但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2007年,他所在的小组专门对上海市的城管执法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在上海市19个区县都召开了座谈会,发放了1000多份问卷,走访了四五十个城管中队,最后形成了一份调研报告。他根据这份报告写成了此次在人代会上提交的议案。

  据悉,1997年,上海市在街道层面试行简易程序的综合执法工作;2000年,在10个中心城区分批开展了区级层面的综合执法工作;2005年6月,上海市成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市级层面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目前,上海市共有城管执法人员5000多名。

  黄亚君在调研中发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过多,以上海为例,就承担了10个委、局的167项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是市容环卫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绿化、市政、水务、环保、规划、房地、公安、工商和建设管理等9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些地方的城管甚至承担了500多项行政执法职能,各部门做不好的、做不了的事情,都推给城管”。

  黄亚君在议案中建议上海市人大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城管综合执法的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者的主体地位,明确城管执法者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规范执法程序,完善强制保障措施和机制,为城管综合执法提供法规支撑。

  他建议,通过地方法规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法规授权主体地位,使城管综合执法队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合法、有效;同时明确对城管执法队员要参照公务员的标准,进一步规范队员行为,稳定执法队伍,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周凯)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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