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没有开庭何来审案
“法官谢斌穿着法袍,都坐到审判席上去了,这不叫开庭叫什么?”李寿良等原告诉讼代表人对被告席空无一人、合议庭另外两名法官没有在法庭上露面这一现象非常不满。
“没有开庭,何来审案?”今天上午,鹿城法院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次对“温州法官缺席审案”作出回应。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民诉法规定,因案件追加其他当事人,需待公告期满后方可审理。鹿城法院合议庭决定推迟开庭审理时间、待公告期满后再确定开庭审理时间这一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并且,鹿城法院更改开庭时间,也已在3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原告诉讼代表人。
“鉴于1月14日上午来了一百多人,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法官谢斌穿着法袍来到法庭,坐到了审判席上,但这并不是开庭审理,而是庭前准备活动。”对这类活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要全部出庭,主审人与书记员完全可以单独进行。
“不能把所有在法庭进行的活动都叫做庭审。”负责人说,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庭审是一项有着特定内涵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真要是开庭审理,那过程也分为几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个别媒体偏听偏信一方说法,根本没有采访法院,违反新闻采访对等原则,故意把开庭准备活动歪曲为缺席审案,耸人听闻,这是一种严重的新闻失实与侵权行为。”该负责人说,媒体报道后,曾有人建议我们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个别媒体侵权责任,但我们最终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对媒体报道,我们鹿城法院一贯原则是不能一夸就笑,一骂就跳。”负责人说,虽然本案并不存在缺席审案这一事实,但我们的工作并非无瑕可击,确实也存在着一些不严谨、不主动的问题,如在向温州市职工住房建设开发公司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退回后,主审人就存在没有设法再次送达等疏漏。
“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我们是欢迎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负责人说,目前,法院已责成案件主审人尽快向温州市职工住房建设开发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案。法院党组还要求全院干警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增强规范意识,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办案,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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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区法院法官缺席审案遭质疑
据某周刊报道,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巽山村村委会个别领导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村返还地非法转让,多年来,村民不停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这一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村民将村委会告上法院,希望法院能给他们主持公道。
温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后,指定鹿城区法院审理此案。村民们根据传票得知,2008年1月14日将公开审理此案。2007年12月25日,法院贴出公告要求巽山村村民登记。
原告方律师称,该公告有三个硬伤:1、法院公告把有权参加诉讼的原告认定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登记,其实是误导村民;2、故意将诉争对象和诉讼请求隐瞒。双方诉争的是土地使用权,但公告中却写成与被告其它权属、侵权纠纷,诉状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但法院公告只字未提;3、根据传票所定,开庭时间为今年1月14日,公告却要求村民2月28、29日前往登记。
公告贴出后,原告方律师曾特意提醒过村民确认开庭时间。2007年12月29日上午10点,诉讼代表人和村民叶春城前往法院询问开庭时间有否变化,法官却说,公告不影响开庭。但在1月11日下午法官突然打电话给村民,说要延期开庭。
1月14日早上九点,原告162名村民已基本到齐,法庭上,除了审判长谢某及书记员戴某,另外两名合议庭法官没有露面,被告席上则空无一人,既不见两名被告本人,也不见他们的代理律师。
当原告质问审判长,“被告缺席该接受怎样的处罚”时,审判长说,“被告不是缺席,而是法院传票没有送达。”他随即拿出一封邮局退还的快件,这是法院寄给房开公司的传票。快件上的印戳显示,传票于2007年11月21日发出,11月22日退回,至今已超过50天。
原告方提出质疑的地方是,被告房开公司是温州市区较为知名的大企业,鹿城区法院也在温州市区,任何出租车都知道的地方,却在邮件退回后至今的五十多天内,法院却没有查找出该被告的确切地址,或者及时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将传票成功送达。
据报道,在村民们的质疑声中,仅进行了半小时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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