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向东
备受各界关注的移动电话国内漫游费上限标准听证会,22日在北京举行。相对于以前逢听证必涨,这似乎算得上是一个“降价”听证,虽然听证的方案离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但有关部门召集这样的听证,总算是一个进步。
不过,即使如此,我们还是不难发现,目前的价格听证还是“单边行情”,即由企业或有关部门提出,而对于真正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公众来说,也只能是“听”,而不能启动听证程序。就这次移动电话国内漫游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来说,听证代表也只能在两个方案中作“选择题”,虽然有听证代表认为移动电话国内漫游费还有很大的下调空间。
对于这次移动电话国内漫游费听证,公众的质疑已经很久了,但如果有关部门对这种质疑置若罔闻,无论公众的质疑多么强烈,从法律上讲,这些努力最终将是徒劳的。之所以有这种结果,就在于有关部门在立法时就为消费者或社会团体申请听证预留了空白。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价格听证,更应当受到质疑的是:相关部门为何5年时间竟拿不出一个关于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听证的办法?
早在2002年铁路票价上涨听证时,所依据的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中曾规定:“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办法现在还在执行的话,至少法律还赋予了公众对有关价格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请价格听证的权利。
可遗憾的是,一年后,在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价格听证的条款被改成了“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比原来的规定多了个“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可就是这几个看似不起眼的文字,却堵死了“公众”质疑政府价格决策的途径。因为迄今为止,5年多过去了,这个“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还未见踪影。结果最终就造成了今天这种公众对政府价格决策有疑问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的情形。
在立法时间上,从我国《价格法》颁布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出台,用了三年半的时间,而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间仅仅相隔了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那么,对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一个具体的配套办法,为何让公众等了5年多,还不见踪影呢?
如果不从根本上赋予公众提出价格听证的权利,即使是像不久前广东省物价部门对广东电网公司的成本监审发现,利润空间太大,只要有关部门不进行干涉或企业不主动降价,公众恐怕还只能继续为企业缴纳“太大的利润”。
我觉得要想从制度上来终结启动价格听证的“单边行情”,就应当给公众一个申请价格听证的途径,而已经写入《政府价格听证决策办法》的“消费者或社会团体”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申请权”,却因相关部门迟迟不出台配套办法而使公众无法行使。我觉得应当问问相关部门: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5年未见出台,到底是立法本身的原因,还是不作为造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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