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终身禁当国企负责人
2008年01月22日 09:48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没有严厉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就不能管好国企‘一把手’。”记者从不久前施行的《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了解到,为有效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使其保值增值及防止流失,四川省首次规定今后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
据悉,近年来,四川从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入手,始终坚持把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放在首位,除制定《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一批规范性文件外,还在国内开创性地建立了与省高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探讨防范国企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5年,四川省国资委、纪委和各国有骨干企业,共查办违纪违法案件238件,结案23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5人,挽回国有资产损失6190多万元。这其中包括四川省投资集团副总经理文林涉嫌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川粮集团领导盲目决策导致巨额资产流失等大批典型案件。
在四川省政府新制定的《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又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增添了系列措施。《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要求各级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在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的同时,《办法》专门对管不好国有资产的国企“一把手”做出强硬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高柱)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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