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省检察长会议在长沙召开。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透露,5年来全省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92330人,提起公诉191823人,年平均分别上升6.1%和8.9%。其中,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办了一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以及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如以姚志宏为首的60人涉黑案等均被及时批捕、起诉。
5年共查办贪贿案5735件
2003年以来,全省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735件7314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11件2664人,职务犯罪立案数连续5年保持在每年1550件左右。
省院组织、有关市州院和基层院参与,依法立案查办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周政坤,郴州市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永州市委原副书记周永亮,邵阳市原常务副市长戴松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易佑德渎职案等一批职务高、金额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有力地惩治了腐败分子。
去年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593件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等专项行动。仅去年以来,就立案查办了重点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93件643人。
查办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446人
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446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7人。如耒阳市法院原院长罗亚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郴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瑶云、徐望实徇私枉法案,新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伍福全徇私枉法案,赤山监狱医院原院长邓家爱等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等。
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何素斌介绍,今后全省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在预防职务犯罪中,要着力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着力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着力查办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典型案例
肖文瑜:签虚假投资协议骗取公款
肖文瑜在任湖南华南光电仪器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100多万。2005年8月1日经省检察院决定逮捕。
肖文瑜,1955年7月29日生于衡阳市,原湖南华南光电仪器厂厂长,常德市武陵区第十届人大代表。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2月,肖文瑜在任湖南华南光电仪器厂厂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与单位有业务往来其他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万元、美元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2月,肖还采取与其他单位签订虚假投资协议的手段,骗取该厂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2006年8月2日,常德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肖文瑜有期徒刑13年,以贪污案判处肖文瑜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杨志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长沙市中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受贿罪判处杨无期徒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志达,1959年3月7日出生,湘阴县人。1994年至2004年2月,杨志达利用担任省路桥总公司道路公司经理兼深圳至汕头公路施工工作组组长、省湘耒公司经理、省高管局局长兼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发包工程、变更设计、违规拨付工程款、发放工程补偿金以及调动工作、提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95.5711万元。同时,杨志达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179.5792万元、美金7.37万元、港币2.1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易佑德:我省首个因渎职落马的厅干
娄底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被省检察院查办,成为我省因渎职落马的第一个厅级干部。
易佑德,1951年10月11日出生于邵阳市。1999年8月至2003年11月任娄底市委常委、副市长,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兼任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捕前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易佑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6月5月12日经省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省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06年11月,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对易佑德提起公诉,长沙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2002年至2003年11月,易佑德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违反管委会2003年4月9日全体会议和娄底市政府2003年第五次会议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未经管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超越职权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非法委托恒信证券公司理财,致使该市8469.334万元公积金本息不能收回,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长沙市中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判决书,被告人易佑德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易佑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年的错案经法院再审后改判
一起发生在17年前的错案,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采用检察建议启动法院再审并得到改判。
申诉人彭某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17年前和其弟因经营食品店以祖业房向长沙市商业银行(原长沙市西区城市信用社)抵押贷款6万元。由于未能归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法院以调解结案,并根据调解书作出裁定,拍卖彭某的祖业房。银行内部职工以7万余元的价格买得该价值60余万元的抵押房屋。期间,彭某的弟弟于1991年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彭某自1991年8月至2005年2月因刑事犯罪一直在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彭某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才知银行已合法占有其祖业房。由于已超过两年的申诉时效,法院未予受理,彭某遂来到岳麓区检察院申诉。
岳麓区检察院民行科承办人员没有因为彭某是刑满释放人员,且本案已过10多年而敷衍了事,而是认真听取彭某的申诉,并找到案件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由于区划调整,审理该案的原西区法院已变更为岳麓区法院,法院经历过两次大规模的档案搬迁,当年的案卷一时无法找到。岳麓区检察院承办人员克服困难,积极与法院档案管理人员沟通协调,历经数天,从数万份档案中终于找到案卷。办案人员发现,在当年作出案件结论的调解书的送达回执上,原告与被告签收栏都是原告方的代理人签的字,这就意味着调解书一直没有送达,也就一直没有生效,据此作出的变卖申诉人祖业房产以偿还贷款的裁定应予撤销。
由于此案时间久远,且系调解结案,不宜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岳麓区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意见,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重新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诉人将原所购房屋返还给彭某,彭某支付给被申诉人27万元。 (记者 龚芳柳 通讯员 苗霞 罗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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