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重庆“彭水诗案”之后,全国各地出现了一连串的“诽谤”官员案,大都涉及公民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散布对当地官员不满的言论。最近,辽宁西丰的短信诽谤案又增加了一层变数。在西丰县委领导眼里,不仅公民对县委的批评构成“诽谤”,而且媒体对“诽谤”事件的报道也构成了“诽谤”。笔者不得不说,这些判断是缺乏宪法常识的。
去年“彭水诗案”发生后,笔者曾经写过一篇短文,主题是公民对官员的批评在法律上不可能构成“诽谤”;要对公民言论入罪,政府需要证明这种言论的指控不仅是无中生有的,而且是主观故意的。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是一种受到法院严格保护的宪法常识。中国1982年宪法也明确表达了这种常识:公民不仅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第35条),而且“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41条)。但是时隔大半年,就从各地仍然频发的“诽谤案”来看,各地政府官员似乎还没有理解宪法所表达的常识。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无需赘述。公民批评官员的宪法权利不仅是一种重要的个人自由,而且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不少地方的贪污腐败、侵犯权利案件频频曝光,而某些官员的胡作非为正是通过公民检举揭发而被曝光出来的。如果公民没有说话的自由,中央政府很难发现并惩治地方腐败。就拿“西丰诽谤案”来说,当事人已经来到北京准备向中纪委反映情况,但还是被抓回去定了罪。在目前地方民主和法治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是那条“诽谤”短信引起报刊注意,赵俊苹很可能只能默默忍受西丰县委的打击迫害,而中央和全国人民至今还蒙在鼓里。因此,要有效监督地方官员,中央必须保证人民不仅有说话的自由,而且没有因言论而受惩罚的恐惧。
当然,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任何个人的声音都是微弱的,即便通过手机短信等现代化工具也不例外。公民的声音如何受到社会重视?这就要靠《法人》杂志这样的媒体,媒体相当于公民言论的“扩音器”;它将重要事件从纷繁嘈杂的信息海洋中过滤并提取出来,引起全国关注,帮助人民监督政府和政府自我监督。可以说,中国社会近年来取得的每一点重大进步都离不开媒体的作用;没有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的新闻报道,我们都不可能知道孙志刚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事件……更不用说解决这些事件中的问题了。新闻监督是最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也是公民权利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如果说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那么媒体的报道自由更应该受到保护。事实上,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纽约时报案”的判决就是专门针对媒体的报道自由;为了避免给言论自由“泼冷水”,政府不仅不得禁止公民个人“诽谤”,也不得禁止媒体“诽谤”。当然,就和个人一样,媒体也得承担法律和道义的责任;如果媒体诽谤了平民百姓,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为了保护普通百姓的基本权利,为了保证政府受到有效监督,政府官员就不能因为媒体报道对自己不利而随便指责“诽谤”;即使报道错了,政府也得“忍”着点,而不是像西丰县委那样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力到处抓人。
有趣的是,西丰县委竟然搬出西丰人民作为后台,认为《法人》杂志的报道严重影响了“西丰的形象”,甚至声称“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以为这样就能为剥夺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正当性。但是他们恰恰错了。无论是西丰的形象还是西丰人民的利益,确实是要维护的;报道是否属实,社会也自有公论。然而,西丰不能通过扼杀公民和媒体的言论来维护自己的“形象”,西丰人民也不会在乎如此“维护”起来的虚假形象。恰好相反,就和当事人赵俊苹一样,西丰人民的最大利益正在于通过包括短信在内的各种方式反映自己意见的权利,在于接受媒体采访并得到报道的权利,在于让中央和全国人民知道西丰究竟发生了什么的权利。如果宪法规定的这点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那么不仅是西丰,全国各地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孙志刚事件、黑砖窑事件就永远不会完结——不仅不会完结,而且会浑然不觉地在我们眼皮底下大行其道。
在经历这么多“诽谤”事件之后,我们希望全国各地上上下下的官员都能形成一种宪法常识:除非是显然的明知故犯,公民和媒体在法律上是不可能“诽谤”官员的。
(作者张千帆 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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