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了更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有力证实犯罪,日前,江西省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不按《意见》的规定收集证据,造成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存在矛盾或疑问时,法院将作出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据悉,《意见》是我省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全国第一个规定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收集的规范性文件,该《意见》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准备在全国公、检、法系统全面推行。本报(注:信息日报)为此采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详细解读该《意见》。
出台背景
规范死刑案件证据收集
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随着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的法律,这给公、检、法,特别是公安部门办案带来了一些困难,因为没有统一的证据收集标准,近年来有关死刑案件的冤错案件也屡见报端,而造成这种冤错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收集、固定、判断及运用等规则。
为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工作,确保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三部门花了近一年的时间,向各级办案机关征询意见后,最终出台了这一具有原创意义的故意杀人案件刑事证据规则。
新规解读
证据收集要用影像资料固定
省高院刑一庭负责人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意见》总共分五十三条,全面详尽地规定了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比如,《意见》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全景、概貌、特写的形式用影像资料固定。
不同的杀人案件证据收集各不同
据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意见》出台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全面规定了不同的故意杀人案件,其收集嫌犯作案的证据都不同,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证据收集标准。这位负责人说,在这之前是从来没有的,这让很多基层的公安办案人员感到棘手,而《意见》出台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高度腐烂的尸体要做DNA鉴定
“《意见》出台后,对于规范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办理故意杀人这样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他们在办理类似刑事案件时,在尸检工作中,除对明显伤痕进检查外,还应当全面检查,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系统解剖。就算有特殊情况,没有进行系统剖检,也要说明相应的理由。”省高院刑一庭的李法官说。
另外,对于女性尸检时,要收集、提取嫌犯残留在被害女性口唇、乳房等处的唾液、咬痕,甚至连被害人的内裤都及时鉴定;而被害人高度腐烂的尸体导致无法辨认的,侦查机关应当进行法医学DNA鉴定,以确认死者身份。
讯问嫌犯时有必要律师可到场
省高院的一位资深法官说,以前侦查机关讯问嫌犯时,律师往往是不能到场的,但是,《意见》就明确规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并由辩护律师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另外,没有目击证人的故意杀人案件,侦查机关具备条件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抛尸现场、辨认情况进行全程录像。人民法院必要时还可与侦查机关协商,要求侦查机关一并移送破案经过报告,破案经过应当载明侦查措施、侦破的具体过程、排查方法、侦破手段等。
证据有矛盾判决将有利于被告
省高院刑一庭的一位负责人说,《意见》出台后,还首次明确了证据有矛盾,法院将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位负责人说,假如嫌犯、证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其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并且提供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检察机关又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可能,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有效证据,不能仅提供书面说明。
另据了解,法院在判案时,如果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不按《意见》的规定收集证据,造成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存在矛盾或疑问时,法院将作出无罪或罪轻等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记者 钟金平 王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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