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19.3亿余元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是浙江首次以引进外资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宁波市交通局前后两任局长因在该工程项目中涉嫌严重渎职,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先后被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前一任交通局原局长(后任宁波市政协副主席)励奎铭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本报2007年9月6日一版曾作报道)。1月8日,后一任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也被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送上了法庭。
1月8日上午9点半,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号大法庭,头发略显花白的奚际斌被押上法庭,站在励奎铭4个月前站过的被告人席上。这时,旁听席上出现一阵小小的骚动,间或还传来哭声,是奚际斌的一位女性亲戚。奚际斌回头张望了一下,用手擦了擦眼睛,很快就镇定下来,专心地听着杭州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束敏华宣读起诉书。
据起诉书指控,奚际斌在2003年10月任宁波市交通局副局长,开始协助原局长励奎铭工作,2004年7月接任局长。在此过程中,奚际斌了解到:引进外资建设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名义上是实行“代建制”,实际上却是在按违反国家招投标法的“总承包”方式操作,外方由此将额外获得人民币2.4亿元左右的代建费,且外方资金不到位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2004年7月,奚际斌接任局长后,擅自同意下属提出的改变出资股份结构的解决方案,将外方出资由原来的90%变为25%,中方出资则由原来的10%变为75%,调整股份结构后给外方的代建费过高问题更加突出。奚际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
在奚际斌的授意下,2004年12月1日,宁波市交通局下属的宁波交投公司与外方签订了新的合资合同和《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这一补充协议,外方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2.6亿余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5月31日,外方公司实际已得到代建费2.5亿余元,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方公司最多只能获得代建费2500余万元。
检察机关据此指控,奚际斌在担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引进外资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决策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起诉书同时还指控,奚际斌在担任象山县副县长,奉化市副市长,宁波市交通委副主任,宁波市交通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以春节、儿子出国、自己出国考察、搬家、侄女结婚、弟弟打工、妹妹还债、接待朋友等名义收受多人财物33万余元人民币、美金3000元,并在工程项目、争取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应同时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宣读后起诉书后,奚际斌先是用浓重的宁波方言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旁听人员一一表示感谢,接着开始对起诉书的指控一一推翻。他先是说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代建制”等情况自己不清楚,都是前任局长定的,并认为自己都是按照政策在履行职责。
“你何时开始正式当交通局长的?《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是何时签订的?”第一公诉人杭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胡根明问。“2004年7月任命的,那个补充协议是当年12月签的,不过我也是按照前任局长的意思办事。”奚际斌辩解道。“那你作为局长的职责是什么?”公诉人问。“我其实也知道所谓的‘代建制’就是‘总承包’,但……”奚际斌一时语塞。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奚际斌当庭表示自己包括自己弟弟、妹妹、妻儿等收受一些老板的钱财都是事实,数额也没有错,但认为大多数是人情往来而不是受贿犯罪。“我和他们都是十多年的老朋友,有的还是30多年的知交,逢年过节、搬新家、子女上学、出国、红白喜事,送点礼是很正常的,我也回送过他们财物。再说我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利。”奚际斌辩解道。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奚际斌本人在纪委、检察机关写下的亲笔供词,行贿人的证词证言,甚至还有其弟弟、妹妹的证词。“如果你不是担任了一定的职务,那些老板会送给你这么重的礼吗?如果你没替他们办事,他们会平白无故送给你弟弟、妹妹等人钱吗?”公诉人反问。
奚际斌叹息:“唉,我也知道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人情往来,不给他们办点事是说不过去的。”
下午5点50分,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奚际斌虽然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中没有收受好处,却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了这么大的经济损失,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他是应该的。”一位专程从宁波赶来参加旁听的某机关干部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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