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8律师为许霆案上书最高法
认为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不合理”
“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昨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示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提交建议书的李方平律师。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律师一直都在关注“许霆案”,虽然他们8位律师对许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但一致认为该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们于1月6日拟定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并在7日下午通过同城快递投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单短信。
据了解,8名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广东、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为专业律师,两名为法学学者。
建议书中指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其他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都实现了无缝衔接,然而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则不然。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ATM一旦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真可谓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说。
在建议书中,李方平等律师还分别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表明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数额标准上滞后。
按照建议书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狱中许霆不知自己名声在外
日前,记者辗转得知了许霆的近况,看守所中的许霆每天只能读《人民日报》,全然不知自己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己早已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网友、专家、亲友四处奔走为他申冤。得知此情,许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颇为复杂。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得知他就是许霆后,也很惊讶,平时一直都是叫编号,没想到他还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许霆说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就此,记者根据此前一份《抓获经过》,并联系了许霆被抓获现场的见证者之一宝鸡火车站派出民警刘铁权。刘铁权回忆,“当时他正要过宝鸡火车站的安检系统,一见现场有民警,显得很畏缩,我见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边查身份证。”据了解,许霆是被广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盗窃案在网上通缉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当时我拿了他的身份证到电脑上核对,发现身份证持有人相貌和通缉相片一样,然后问他是否叫许霆,他也很诚实地回答我说‘是’。但他并非自首。”随后,许霆就被带到宝鸡火车站广场派出所接受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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