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斥瞒报事故者
[原声回放] “现在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任何事故、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藏身之地。事故发生在地下800米,可能地上看不到。有的矿主存在侥幸心理,好像瞒就瞒住了,逃跑就销声匿迹了。有群众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网恢恢,瞒不住、逃不掉。”
——李毅中在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就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过程中,国家安监总局接到举报并调查发现,2007年一季度,山西、河南、辽宁等省接连发生了多起瞒报重大煤矿事故的事件。
针对这些事故瞒报事件,李毅中主持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毫不客气地痛斥道,瞒报事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一些不法业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胆大妄为、铤而走险,试图隐瞒真相、逃避责任;个别公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甚至丧失立场、参与瞒报。由于瞒报,延误了抢救遇难人员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更严重损失。
瞒报事件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重视。
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报》,通报了5起瞒报事故。
10天后的4月9日,国务院就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月28日一大早,李毅中在出席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座谈会时显得格外兴奋。“今天早上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消息,我感到很振奋。3月18日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事故瞒报、矿主逃匿,最后群众举报、媒体举报……今天是4月28日,40天就有了结果。”
原来,4月27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对晋城苗匠煤矿“3·18”瓦斯爆炸事故22名责任人的审判结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军被判无期徒刑,矿长、主管副矿长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李毅中的兴奋是有原因的,早在2006年5月18日,大同左云透水事故,死亡56人却只上报了5人,瞒报了51人。当时大同市的某区法院审理,开始判得轻,有判两年、三年、缓刑的,还有监外执行。后来省市人民法院启动了纠错机制,重新审理,最终副乡长被判12年,矿主被判16年。
早在2005年4月到6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给国家安监总局提的意见就是“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判决,虚刑多,实刑少。当时刑法中就没有事故瞒报这个罪名。
“现在应该说我们手里利剑在握,关键是怎么去执行、怎么去落实,用这把利剑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李毅中说。
李毅中所说的“利剑”就是国家两年多来出台的一系列针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下,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在行政方面,最有力的有两个。一是2005年9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其着眼点放在事故之前的预防,对预防中失职、不负责任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个就是2007年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在纪检监察方面,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共同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7年中纪委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定,直指头戴“乌纱帽”的官员。
而在立法、司法方面,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九条进行了补充修订。原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最多判7年,现在有一条,如果情节恶劣,最少判5年,也就意味着有期徒刑可以到15年。在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了瞒报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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