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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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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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9日电 人民日报12月30日将发表题为《妥善解决政制发展问题,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评论员文章。文章全文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提交的报告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这一重大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切实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保障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加以规定,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行政长官的报告客观反映了香港社会对什么时候可以实行普选的关注。这种关注归结到一点,就是希望消除香港的政制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因素,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地回应了香港社会的这种愿望,在决定中不仅规定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而且明确了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可以采用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普选行政长官之后,立法会选举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这个决定为香港政制发展明确了时间表,既表明了中央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诚意,表明了中央维护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决心,也是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的具体体现。
按照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具有决定权。发展适合于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是中央的既定方针。香港回归祖国10年来,“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香港的民主制度得到了长足的、稳健的发展,香港居民真正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香港的稳定,除了经济的繁荣外,还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制度。”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发展才有保障;经济繁荣发展,社会才能实现长期稳定。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决定,体现了上述精神,为香港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今后10年,是香港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是第一要务。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贯彻落实好这个决定,紧紧抓住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内地发展给香港带来的机遇,努力提高香港经济的竞争力,保持和发展香港固有的优势,巩固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地位,推进香港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香港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必将为政制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政治基础。
坚定不移地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坚定不移地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致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巩固和发展香港政通人和、繁荣稳定的良好局面,是中央政府和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有中央政府正确领导、有祖国内地大力支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强政励治、有广大香港同胞和衷共济,我们深信,香港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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