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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受重罚

2007年12月28日 17: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插图: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未休年假可按3倍领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中新社发 吕建设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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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28日电 针对民众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难以落实的担心,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表示,除了有关部门会对各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外,对拒不执行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还会给予较大力度的经济处罚。

  李建在今日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表示,根据社会意见反馈,修改后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一步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各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年休假权利时,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工会还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在做调查的时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对于单位不按照规定来安排职工年休假,而且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就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300%,就是按照300%来支付这个职工的日工资。除了把这300%支付了以外,单位还得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就是每欠职工一天的带薪年休假,就得向职工支付300+300,也就是600%的工资报酬。这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不执行条例规定的经济成本。

  李建还表示,对于拒不支付300%年休假报酬和赔偿金的“老赖”单位,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是企业和一般的事业单位,他们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是职工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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