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生效了,给公众“一揽子”权利承诺。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乐观地判断:“物权法将让强制拆迁、圈地运动成为历史名词!”就在人们沉浸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带来的私权自信时,大量被拆迁户在面临强制拆迁时的“权利困境”似乎并未缓解:“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以秘不示人的和解告终,各地的“物权法第一案”鲜见“强拆之诉”。在难以界定的“公共利益”面前,在配套法律没有跟进之前,强拆仍然是一些被拆迁户逃脱不了的命运。
“公众利益”仍然是个“筐”?
物权法被誉为社会和谐的“法律基石”。这部法律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其出台营造了一种气氛:政府保护个人财产的愿望是明确的。看似一部法律的出台,实则是和谐社会的具体谋划。然而,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许多学者和公众都认为,倘若不明确何谓“公共利益”,物权法就有跛足之嫌,难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夺私产”之实。
在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博弈各方都抬出了物权法、尤其是“公共利益”这一尚方宝剑。重庆九龙坡区房管局称:“被拆迁处成了一片废墟,又在轻轨线旁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开发商坚称:“拆迁是出于城市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但“钉子户”一方却反驳:“那只是开发商的利益,绝不是‘公共利益’!”“城市形象”这一空泛概念引发了诸多争议。这一建设项目既非国防、水电等城市基础设施,也不是高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工程,而只是房产商开发的一个普通地产项目,与人们心目中的“公共利益”相去甚远。
对于这场“公共利益”之争,物权法似乎也无力回答:现行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征收的首要条件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在物权法中属于弹性条款。该法并没有对其下定义,也未作具体的列举。
如果“公众利益”不明确,在城市化浪潮和地方发展冲动中,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当仁不让的“公共利益”,那么所有的拆迁户在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公共利益”面前都必须让步,都要牺牲个人利益。这当然不是物权法所张扬的价值取向。
著名公益律师佟丽华认为,“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相当复杂,虽然物权法不宜也难以作出统一规定,难以在微观层面细细列举,但是应当在宏观层面划定一些原则性的底线。例如:明确只有通过各级人大议决之类的民主机制而不是行政权力的“一言九鼎”,“公共利益”才能被确认;当“公共利益”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明确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裁决的权利。
物权法的三大尴尬
在百姓对物权法“权利大餐”的热切期待中,土地开发的车轮仍在滚滚前行。一纸拆迁公告张贴后,“原住民”便不得不以房产投票参与到房地产开发的盛宴中去。不签字就强拆,有时是先强拆了再说。近年房价飞涨,要百姓掏腰包的时候政府按市场规律办,要征地或拆迁时政府却要按死规定和计划命令办。在这样的权利困境中,给予百姓诸多权利承诺的物权法却还差“最后一米”。
专家指出,在面临强制拆迁问题时,物权法存在三大尴尬:
一是征地拆迁的主体问题。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逻辑上,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开发商就是有钱也没有资格参与拆迁工作。然而,在大量拆迁实践中,政府工作人员和开发商代表共同参加,谁能说清到底是谁在征地或拆迁?
二是地方政府的“发展冲动”。中央以维护百姓利益为重,强调和谐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处理好发展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而一些地方政府把前者当作软指标,把发展和政绩看作硬指标。政府财力不够,往往以土地换取发展;为吸引开发商控制开发成本,往往降低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成本,牺牲居民利益。目前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地方政府为“发展全局”,所划定补偿标准整体偏低。
三是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物权法正式实施了,土地管理法仍未就“公共利益”作出修法反应,最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表态的征收征用法目前还未见踪影。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
亟待完善配套法律
对于任何人来讲,自己家的房子被拆除或者被拆迁都是一个重大事件,在这一过程中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有效性应有大幅度提高。
专家呼吁,当前除了要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外,还要进一步拓展到建立三个程序,第一是规划程序,第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回购程序,第三才是拆迁程序。每个环节都对应着相应的司法救济。此外,涉及物权人权利的诉讼时效,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用哪一部法,都需要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吴春岐说,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出现纠纷后没有具体的救济渠道。所以,与物权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将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今后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应该是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商定相互认可的市场化的补偿办法,而不是让被拆迁人被动接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对一些法律重叠问题进行厘清。他提出,在物权法第三章第33条至第37条中,规定了物权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等5大权利,但在立法时没有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做出进一步解释。(记者 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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